《民法》第189條(定作人之責任):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一、就侵權責任的部分:
如果僅按《民法》第189條來看的話,除非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否則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就契約責任的部分:
一般來說,在這種情況下,定作人應該會約定是由承攬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當然了,還是得看實際契約內容才知道。
沒想到玩股票,還得了解法律才行。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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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一、就侵權責任的部分:
如果僅按《民法》第189條來看的話,除非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否則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就契約責任的部分:
一般來說,在這種情況下,定作人應該會約定是由承攬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當然了,還是得看實際契約內容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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