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提供網拍資料 財政部要罰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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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artlai (又高又帥)》之銘言:
: 拒提供網拍資料 財政部要罰
: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 稅捐機關追查網路交易,卻在課稅資料蒐集上遇到瓶頸。據指出,包括財團法人台灣網
: 路資訊中心(TWNIC)等網路拍賣註冊機構拒絕配合稅捐機關,一次提供全部的網路拍賣
: 交易資料,財政部已決定要開罰。
: 財政部在今年5月5日訂定「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並指示全國五區國稅
: 局必須針對網路交易行為進行查稅。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並成立「電子商務查核小組」
: 將對網路交易行為進行查稅,查核對象包括已辦營業登記的營業人與未辦登記的個人在
: 內,只要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都要列人調查。
: 這項調查行動亦訂有查稅輔導期。其中,已辦登記的營業人,在今年8月31日以前自動
: 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只需就漏稅款加計利息但免處罰鍰;未辦登記的個人,在今年11月
: 4日前,經輔導或主動辦理營業登記並補繳營業稅者,亦免予處罰。
: 不過,國稅局調查網路交易有無涉及逃漏稅捐行為時,卻因為拍賣網及網路註冊機構拒
: 絕提供全部的網拍資料,國稅局無法順利查稅。財政部瞭解國稅局目前執行網路拍賣面
: 臨的困境後,已指示國稅局對於拒絕提供網拍資料的網路註冊機構開罰。
: 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機關基於查稅需要,有權利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調閱課
: 稅資料。拒絕稅捐機關指定調查人員調查或拒絕提供課稅資料者,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
: 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財政部表示,未配合提供稅捐機關要求提供網路拍賣資料者,每
: 次將被處3萬元罰鍰,直到配合提供為止。
: 據瞭解,目前只有台灣固網將其網路交易資料提供給國稅局參考,包括財團法人台灣網
: 路資訊中心等機構,只同意國稅局就其所要查調對象個案提供資料方式配合,不願意依
: 照國稅局要求,不問對象一次提供全部的網路交易者IP位址資料供查核。國稅局已表示
: 將要再溝通,以利執行查稅計畫。
: 【2005/08/16 經濟日報】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 公發布)

第 7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 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
二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三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第 8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
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 法令明文規定者。
二 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
三 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四 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五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六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七 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八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
九 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很好奇財政部要怎麼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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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arah avatarSarah2005-08-20
稅稽法30條.46條 這也就是個資法所稱法定職掌..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05-08-23
推樓上。
Edwina avatarEdwina2005-08-25
同意k兄提的稅稽法會被拿來當做處分的依據,不過
這不是本文那兩條個資法所稱的法定職掌。
我如果是拒絕提供資料的那幾個單位,現在應馬上
對"提供資料"處分,進行行政爭訟程序。
而不是單純的以沈默拒絕
Mason avatarMason2005-08-26
請問此情形為何不是基於法定職掌蒐集個人資訊?
另,稅捐機關要求第三人盡協力義務,是否為行政處分
? 抑或程序行為(得否依行程174一併聲明不服)? 似
乎仍值得討論..
我猜實務上"可能"會認為尚非行政處分,若課予罰鍰
時,才會認為是處分,因尚未生法律效果
以減少案源 XD 如徵兵體檢,實務認未課予人民義務
僅不到場行政機關得逕判體位,這才是處分
國稅局想要求全部資料,似乎有點離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