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首年無解約金仍得請求保費(少見判決) - 保險
By Poppy
at 2021-01-28T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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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誌好讀版:http://bit.ly/3t5uXFV
問題:
某甲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22日,以年繳方式投保年保費為202,429元之儲蓄險,
並於94年4月13日向保險公司申請解約(即要保人申請終止契約),請求保險公司
退還保費共計106,483元。
未料保險公司以「儲蓄險首年度無解約金」,且要保人於投保中途申請解約時,只能
請求解約金,不得請求退還當年度未到期保費,因此拒絕退還106,483元予某甲
(以下法院見解節錄)
人壽保險既具有儲蓄之性質,與其他保險契約不同,則其他保險契約經終止後,終止前
之保險費縱不予返還,然因人壽保險之責任準備金,係具有超收或預收之性質,已如前
述,自不應歸屬於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經終止時,保險人即應將其先前提存之責任準備
金返還要保人。非謂要保人已預先付足1年保險費者,於中途解約時,僅可要求保險人
償付解約金,而不得請求未到期保費之返還。
經要保人終止契約時,雖無須返還終止前已交付之保險費,然終止前所繳付保險費之保險
期間經過已滿1年者者,亦應償付解約金等情,並非可據以率論終止後已交付之保險費亦
不得請求返還。
若當初要保人係採行年繳方法繳納保險費,則要保人於同一時間中途解約時,如就終止後
已為給付之保險費不得請求返還,而僅可請求保險人償付解約金,則兩者比較觀之,顯然
要保人將因其係採行年繳保險費方式而喪失其已為給付之未到期保費部分,而較為不利,
如此實有違誠信原則,益徵保險人於要保人終止契約後,就要保人已給付而未到期之保險
費,應負返還責任。
【判決字號:94中保險簡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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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某甲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22日,以年繳方式投保年保費為202,429元之儲蓄險,
並於94年4月13日向保險公司申請解約(即要保人申請終止契約),請求保險公司
退還保費共計106,483元。
未料保險公司以「儲蓄險首年度無解約金」,且要保人於投保中途申請解約時,只能
請求解約金,不得請求退還當年度未到期保費,因此拒絕退還106,483元予某甲
(以下法院見解節錄)
人壽保險既具有儲蓄之性質,與其他保險契約不同,則其他保險契約經終止後,終止前
之保險費縱不予返還,然因人壽保險之責任準備金,係具有超收或預收之性質,已如前
述,自不應歸屬於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經終止時,保險人即應將其先前提存之責任準備
金返還要保人。非謂要保人已預先付足1年保險費者,於中途解約時,僅可要求保險人
償付解約金,而不得請求未到期保費之返還。
經要保人終止契約時,雖無須返還終止前已交付之保險費,然終止前所繳付保險費之保險
期間經過已滿1年者者,亦應償付解約金等情,並非可據以率論終止後已交付之保險費亦
不得請求返還。
若當初要保人係採行年繳方法繳納保險費,則要保人於同一時間中途解約時,如就終止後
已為給付之保險費不得請求返還,而僅可請求保險人償付解約金,則兩者比較觀之,顯然
要保人將因其係採行年繳保險費方式而喪失其已為給付之未到期保費部分,而較為不利,
如此實有違誠信原則,益徵保險人於要保人終止契約後,就要保人已給付而未到期之保險
費,應負返還責任。
【判決字號:94中保險簡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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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1-01-31T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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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1-02-05T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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