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逾一年 損益須採完工比例法 - 所得稅

By Victoria
at 2004-05-05T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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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超過一年,工程損益必須採完工比例法。南部某廠商即因未採完工比例
法,被國稅局核定補稅,廠商申請復查並遭駁回。
南區國稅局查核轄區內廠商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營業收入淨額1.67億
元,營業成本1.5億元。但發現公司承包政府機關兩項未完工程估計合約總成本未扣除工
程利雜費,乃調整其估計總成本,重行核算該年度完工比例,合計調增營業收入390餘萬
元,核定營業收入淨額1.7億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逾一年,有關工程損益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完工
比例可採用工程成本比例法、工時進度比例法及產出單位比例法,如採用工程成本比例法
,係按每年度決算時實際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比例計算,而估計總成本應按工程合約金
額,扣除營業稅及工程利雜費後的餘額計算。
該公司不服調整補稅,申請復查,主張工程利雜費乃指工程利潤及工程雜費,並非全數皆
利潤,一般而言工程利潤與工程雜費合理估計應各為50%,該公司估計利潤已超過50%,稽
徵機關不應再行調增收入。
但查證後發現工程雜費屬管理費用,非屬成本。國稅局按工程合約金額2.67億元,扣除營
業稅1,270餘萬元及工程利雜費2,200餘萬元,估列工程總成本2.32億元。按年度實際投入
工程成本8,400餘萬元,計算完工比例應為36.5%,依規定該年度應認列營業收入為9,300
餘萬元。
公司申報8,900萬元,原核調增390餘萬元,並無不合,乃駁回其復查申請,該公司不服,
提起訴願,但仍遭財政部駁回。
國稅局特別說明,營利事業承包工程逾一年,工程損益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且估計總成
本應以合約金額扣除營業稅及工程利雜費後餘額計算,並再按已投入成本計算完工比例及
工程損益,以免被調整補稅。
【2004/05/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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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承包工程超過一年,工程損益必須採完工比例法。南部某廠商即因未採完工比例
法,被國稅局核定補稅,廠商申請復查並遭駁回。
南區國稅局查核轄區內廠商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營業收入淨額1.67億
元,營業成本1.5億元。但發現公司承包政府機關兩項未完工程估計合約總成本未扣除工
程利雜費,乃調整其估計總成本,重行核算該年度完工比例,合計調增營業收入390餘萬
元,核定營業收入淨額1.7億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逾一年,有關工程損益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完工
比例可採用工程成本比例法、工時進度比例法及產出單位比例法,如採用工程成本比例法
,係按每年度決算時實際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比例計算,而估計總成本應按工程合約金
額,扣除營業稅及工程利雜費後的餘額計算。
該公司不服調整補稅,申請復查,主張工程利雜費乃指工程利潤及工程雜費,並非全數皆
利潤,一般而言工程利潤與工程雜費合理估計應各為50%,該公司估計利潤已超過50%,稽
徵機關不應再行調增收入。
但查證後發現工程雜費屬管理費用,非屬成本。國稅局按工程合約金額2.67億元,扣除營
業稅1,270餘萬元及工程利雜費2,200餘萬元,估列工程總成本2.32億元。按年度實際投入
工程成本8,400餘萬元,計算完工比例應為36.5%,依規定該年度應認列營業收入為9,300
餘萬元。
公司申報8,900萬元,原核調增390餘萬元,並無不合,乃駁回其復查申請,該公司不服,
提起訴願,但仍遭財政部駁回。
國稅局特別說明,營利事業承包工程逾一年,工程損益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且估計總成
本應以合約金額扣除營業稅及工程利雜費後餘額計算,並再按已投入成本計算完工比例及
工程損益,以免被調整補稅。
【2004/05/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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