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是這樣的,
我在去年結婚了, 年所得接近100萬,
所以今年報稅選擇夫妻合併申報.
岳父母都沒有收入,岳父有申請"國民年金的身心障礙補助".
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好像有規定, "全家所得要小於50萬".
老婆父親應該是不能被報扶養了, 否則他的所得會追朔到我這邊,
(聽說是這樣沒錯吧)
重點來了,
岳母一定可以申報扶養沒問題,
但申報後, 國民年金的身心障礙補助,
會不會就因為這樣, 把岳母的收入追朔到我這邊,
然後變成他們全家有所得,
然後身心障礙補助就取消了呢 ???
請了解的人解答一下巴..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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