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問題 無謀生能力? - 稅務

By Jake
at 2007-05-02T20:57
at 2007-05-02T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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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對申報所得稅有所疑問時,
就把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說明找來研究看看:
http://tax.nat.gov.tw/irc/qa2.htm
(十三)什麼是受扶養親屬?
(略)
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
(略,請去看申報書說明連結)
其實板友們應該會發現,國稅局對受扶養的認定條件,越親近的親屬就越寬鬆,
越遠的親屬(其他親屬或家屬 如伯、姪、孫、甥、舅等),規定多,證明文件也多.
plb板友想扶養的是姊姊,上一段的條件,若只單純申報受扶養,
應該是可以只附醫師證明,原PO姊姊的重大傷病卡,如何申請到的,我不熟這領域,
應該也是需要醫師證明去申請,重大傷病卡或許未能標示申請原因?
建議還是請市立療養院或醫院再開一份醫師證明吧!
(十五)什麼是扣除額?
(4)殘障特別扣除額: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殘障者(須檢附殘障手冊或身心
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
證明書影本),每人可減除77,000元。
殘障特別扣除額,這是除了受扶養的免稅額以外,額外再扣除一筆,
因此規定條件又更嚴格.
原PO家人基於其他考量未幫其姊身心障礙手冊,或因未及可申請條件,總之是不符合.
可是若僅是申報為受扶養親屬,依查到的規定,應是可以,況且同胞手足有困境,
兄弟姊妹總是拋不開共同照護責任的(姻親有類似情況).
只是不知國稅局是否剛好在"未明文規定"的審核作業,把此情況剔除掉就是了....
我認為可以試試看.
個人在稅法上,多是按圖索驥~查資料而得,或有觀念上、理解上的錯誤,尚請板友指正.
註:
精神衛生法:
第 5 條 本法所稱病人,係指精神疾病患者。
本法所稱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
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
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第二項是哪部分? 我沒看懂...是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 ?)
※ 引述《plb (無)》之銘言:
: 我姊姊有精神疾病
: 但沒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 因為家人及她自己怕被現在公司發現會有異樣眼光(我姐偶爾會去工作一陣子)
: 這樣應該算是無謀生能力吧
: 即使她有賺一些錢 她算有重大傷病卡
: 如果拿醫院的藥單 是市立療養院的
: 這能算是證明嗎
: 那她賺的錢 如果有扣繳平單 是不是也要一並算我所得
: 如果我要扶養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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