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人頭親屬 須舉證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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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林杰兒

案例:

阿強出身於軍人家庭,從小在雙親的教導下,阿強與哥哥阿武、阿廣三兄弟感情相當和睦

,長大後雖然三人各自在不同的城市安家立業,卻也仍然保持密切往來。

三年前,阿武與阿廣因為創業,向銀行借貸大筆資金,不過因為市場判斷錯誤,資金週轉

不靈,每個月都被沉重的利息壓力逼的喘不過氣來。

阿強自己雖然也稱不上有錢,但擔任公職的他,生活至少較為固定,就主動允諾負起照顧

老母親、以及兄長們四位小孩的扶養責任。

不過,阿強在隔年結算申報所得稅時,卻被國稅局剔除四位姪子的親屬免稅額,理由是「

不具家長家屬關係」、也沒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事實」,加上四位姪子的

父母本身都有所得能力,不應由阿強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阿強相當不服,向稅局強調兩位兄長夫妻每月背負的負債利息,早已超過其每月所得。且

根據稅法規定,夫妻年所得36.5萬元以下者不必申報,就是考量人民有最低生活需求,「

利息都快繳不出來了,更不要說這些基本生活需求,姪子們的照顧責任當然就落到我頭上

!」

雖然提起行政救濟,法院最終仍採信稅局理由,認定阿強儘管有給予兄長經濟扶助的事實

,但僅屬於「兄弟情誼的餽贈」,至於所得稅,還是要乖乖繳清、不能列舉扣除的。

解析: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包括: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一方與他方

父母同居者相互間、兄弟姊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

而依照民法對「家」所做的定義,「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親屬團體」,而即使

不是親屬,但也前述目的而『同居一家』者,同樣也視為「家屬」。

由於阿武、阿廣兩夫婦當年度均分別有薪資、營利與利息所得,並非欠缺扶養能力者,將

子女的扶養義務交由弟弟負擔,被稅局認定有違常情,而雖然阿強提出兄長支付貸款、房

屋遭法院強制執行等資料,也僅屬「在經濟上確有窘迫困難」,尚未到「因負擔扶養義務

將無法維持生活」的地步,仍需負起法定扶養義務。

扶養「人頭」親屬為相當常見的逃漏稅手段,也不乏聽聞將年邁雙親「輪流」交由子女扶

養、藉以列報扣除額的案例,但仍須舉證確有扶養義務與扶養事實,否則仍可能遭到剔除

補稅。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247號判決)

【2004/10/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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