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我哥要扶養我,需要我的在學證明,
不過我93年下學期有念(只有學分費收據),
94年上學期休學(有念1/3學期才辦理休學,繳費收據仍在),
94年下學期復學(有學費收據,但日期為95.2),
也就是去年,有一個學期是休學的,
那他仍可以報扶養嗎?
因為我拿給他94年下學期的繳費收據,但他說繳費時間蓋的是95.2的印章,
所以不行報,那學費證明到底是以學年度來看,還是繳費的日期看?
我到底要附哪一年的繳費收據?才可證明94年我在學,
可以用94年上學期(已退費)的嗎?
(我學生證拿去另做用途,所以一時無法印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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