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
今年申報所得稅 有列舉房租支出作為免繳所得稅的依據
並已檢附房租、房東開立的二聯式統一發票(因為房東家是開公司的)
及自住切結書
今天卻收到叫我要補繳租約的公文
其實這情形跟去年一樣
因為同樣是就同一地址申報房租支出 去年也是叫我要補租約
去年再補租約過去時 國稅局才跟我說 因為我的收據是統一發票
他怎麼知道我是不是真的有繳錢 房東開的發票是不是真的如實
後來叫我請房東寫一份切結我真的在該處承租房屋的書面給他
問題來了
今年我早就搬離原租處到另一個縣市工作了
前房東的電話早也不知道丟到哪去了 我還有義務補送這份房東出具的切結書
因為依規定我已經檢附相關文件了
如果他對我是否承租房屋有問題應該是去查房東的申報資料吧
我對房租支出已經盡了協力義務 請問我該怎麼辦
跟國稅局人員解說無效後 就等補稅通知下來 再訴願嗎
請各位大大為我解惑一下 謝謝
--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