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
去年5月已賣出房子並遷出戶籍
有賣房屋所以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這邊沒問題)
但103年1月到5月我還是有繳房貸利息
自然人憑證有自動帶出購屋貸款利息資料
那這筆可以用列舉抵稅嗎?
因為103年5月賣出房子時也遷出戶籍
填自然人時要勾選 已辦理戶籍登記 嗎?
但我5月賣房也遷出此戶籍了
還是103年1月到5月繳的房貸不能抵稅
或
若可以抵稅
需要附上什麼證明嗎?
銀行利息資料還是原戶籍謄本?
謝謝各位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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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已賣出房子並遷出戶籍
有賣房屋所以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這邊沒問題)
但103年1月到5月我還是有繳房貸利息
自然人憑證有自動帶出購屋貸款利息資料
那這筆可以用列舉抵稅嗎?
因為103年5月賣出房子時也遷出戶籍
填自然人時要勾選 已辦理戶籍登記 嗎?
但我5月賣房也遷出此戶籍了
還是103年1月到5月繳的房貸不能抵稅
或
若可以抵稅
需要附上什麼證明嗎?
銀行利息資料還是原戶籍謄本?
謝謝各位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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