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買賣-A賣BˋB賣CˋA直接移轉給C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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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ttyshen (藍色小精靈)》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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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買賣 A(出賣人)與B(買受人)之間簽訂有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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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房地尚未移轉與B之前 B又賣給C B叫A直接移轉給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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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間之土增稅須不需要繳呢? B從頭當尾未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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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與BC間都是買賣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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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可以省掉多少稅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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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inda avatarLinda2008-09-21
這個訴願決定竟然有"協同意見",未免太離譜了 大法官釋憲
Vanessa avatarVanessa2008-09-26
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得附協同、不同意見 而訴願法根本無類
Olga avatarOlga2008-09-27
似規定,怎搞個無法律依據的東西出來 而且,還說可以聲請釋
Caitlin avatarCaitlin2008-09-28
憲,只被訴願駁回就可以聲請釋憲嗎? 實在很糟糕
Ida avatarIda2008-09-29
另外,土地法54條二項是處罰以未辦移轉登記再售出方式逃稅
Doris avatarDoris2008-10-04
並非禁止移轉財產 亦即須申報課稅,並不等於就禁止該行為
Belly avatarBelly2008-10-04
我一直在想土地稅法 54 條 2 項的態樣可以逃漏什麼稅^^;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08-10-09
因為84年有一個行政法院決議認為此條項是行為罰, 非漏稅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08-10-14
罰; 理論上稅法行為罰應該是對有造成漏稅 "可能" 的行為
加以處罰, 土地稅法這一條項的行為, 有可能造成逃漏地價
Jake avatarJake2008-10-16
稅或土增稅的可能嗎? 另外, 平均地權條例 81 條也有類似
的規定, 構成要件完全一樣, 只是處罰變成登記費 20 倍以
Yedda avatarYedda2008-10-18
下 (更早之前的法律效果是刑罰)
Cara avatarCara2008-10-22
喔 我忽略了有行政法院84年7月份第1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
Belly avatarBelly2008-10-24
議,感謝指正 不過總覺得似乎應該有逃漏稅才有處罰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