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土地稅法三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下列稅率徵收之。
一般土地應納稅額:
第一級: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未達100%者
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20%
第二級: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在100%以上未達200%者
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30%-累進差額(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0.1)
第三級: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在 200% 以上者
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40%-累進差額(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0.3)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三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三十。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四十。
我想問以上
黃色這段話是什麼意思呢?
是以第一級稅率(20%)的計算完之後再打八折的意思嗎?
還是 ???
這個實務上要怎麼去計算呢?
可不可以麻煩有人舉個實例呢?
謝謝!!^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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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土地應納稅額:
第一級: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未達100%者
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20%
第二級: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在100%以上未達200%者
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30%-累進差額(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0.1)
第三級: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在 200% 以上者
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40%-累進差額(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0.3)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三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三十。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四十。
我想問以上
黃色這段話是什麼意思呢?
是以第一級稅率(20%)的計算完之後再打八折的意思嗎?
還是 ???
這個實務上要怎麼去計算呢?
可不可以麻煩有人舉個實例呢?
謝謝!!^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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