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條款內容疑問 - 保險
By Regina
at 2011-03-14T21:18
at 2011-03-14T21:18
Table of Contents
最近投保意外險,對於條款中有些地方仍看不太懂,
希望大家幫我解答一點疑惑,感激不盡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條款: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
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問題:
1.第三、四項那一整段看不太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如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17
2.又根據第二項,被保險人如果沒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是不是也就用不到第三項的情形了?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節錄]
條款: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
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
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
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
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
合併之約定。
問題:
最後一項提到單獨請領,請問合併請領和單獨請領是如何計算的?
[傷害保險特定事故暨特定期間保險金最高給付限額附加條款-節錄]
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分別或同時約定下列臺灣產物個人傷害保險之附加條款,並依減費係
數表扣減保險費後,對於被保險人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同
時符合不同附加條款之約訂者,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金額較高之保險金。......
....大眾運輸、火災、出入乘坐電梯...
問題:條款中的減費係數表是不是保險公司訂定,其實對於所繳保費及保額都已經計算在
內,不用理會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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