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rgendorff (我要租屋)》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ask 看板]
: 作者: morgendorff (我要租屋) 站內: ask
: 標題: [請問] 想請問有關房租收入課稅
: 時間: Wed Oct 14 15:06:42 2009
: 想請問下列狀況 到底房屋收入是該算誰的呢?
: 屋主A
: 屋主兒子B
: 我跟屋主的兒子B承租了一間公寓
: 並且依照規定簽了租約
: 因為屋主兒子B收入比較低 所以同意我以房租申報扣抵所得稅
: 但最近發現國稅局將這筆房租收入算入了屋主A的所得當中
: 而非原先與我簽約的屋主兒子
: 所以我必須幫忙支付這個多出來的所得稅...
: 想請問 是否有人有過相同的經驗 或比較清楚這方面的資訊嗎?
: 先謝謝大家的幫忙了
ps. 由於問題本身並未說明誰是真正房屋所有權人
因此我在此先假設屋主A 才是所有權人~ 屋主兒子B非所有權人
提供一個新聞稿供參考~
租金雖由第三人受領,房屋之實際所有權人仍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薪資、利息、租
金等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依所得
稅法規定繳納並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扣繳單位因營業需要承租房屋,訂定租賃合約或至法院辦理公證租賃合約時,
因出面與承租人簽訂租約之出租人或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或為其配偶,或其親屬,而承
租人在未查證該承租房屋之實際所有權人狀況下,均以租賃合約上之出租人為租賃所得人
,辦理扣繳及填寫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惟財政部69年8月1日台財稅第36349號函規定,
個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
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由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之承租
人)依法扣繳所得稅,並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是依稅法規定,出租財產之租
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仍不能否定財產出租人為
租金之所得人。
該局呼籲,財產出租人即為租金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
1項第2款規定以財產所有人(即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請扣繳單位注意相關
規定,以免申報扣繳憑單有誤,造成徵納雙方之不便。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3965062 機100)
結論是: 租金收入之所得人仍為財產出租人(即房屋所有權人,不論租金是不是他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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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之軌跡-約書亞 :
No "road" may exist this world from the first. If many people walk, that
place would become a "road".
最初世上並沒有所謂的「道路」;待眾人行經,「道路」將由此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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