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
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想請問這個「已在疾病」的認定依據,主要是看疾病分類編號(ICD-10)嗎?
還是說相似的、貼近的,縱使疾病分類編號不同也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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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
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想請問這個「已在疾病」的認定依據,主要是看疾病分類編號(ICD-10)嗎?
還是說相似的、貼近的,縱使疾病分類編號不同也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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