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個關於特別扣除額的問題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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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獎勵個人儲蓄,財政部在個人綜所稅中的扣除額中,列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一項,指的是納稅義務人本人、與其合併報繳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公債、公司債和金融債券等,全年利息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以上
,仍然要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不過,郵局的存簿儲金利息,和分離課稅的短期票券利息、上市公司的股利
等並不包括在內。”

這是我在網路上看到的,那是不是說,我在存款可以用來全部扣除呢?
也就是說,現在我的薪資假如是每月有21000,假如又有定存為期一年的定存十萬元那是不是可以全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呢?
全部收入21,000*12=252,000
免稅額=74,000
標準扣除額=44,000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75,000
也就是所要繳納的所得稅為:252,000-(74,000+44,000+75,000+100,000)

不知道,我是不是有會錯意呢?

因為總覺得怪怪的

努力學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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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eorge avatarGeorge2006-07-17
是指儲蓄"利息所得"在27萬內可全數扣除
Kumar avatarKumar2006-07-20
按tab 文摘第七篇
Oscar avatarOscar2006-07-21
如果真的是那樣的話.薪資所得都不用繳稅了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