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個報稅的問題
我媽媽沒有工作及收入都是由我申報撫養
現在問題來了
我媽去年把名下的房子賣掉給我今年去買房子
那我媽賣房子的收入 (賣掉的錢-當初取得的成本-扣掉可以扣的代書 仲介 契稅 印花稅) 要不要合併併入我的所得來申報??
可是由於當初房子是20年前的老房子…我要怎麼取得當初的取得成本 還是說 可以用公告現值去計算?
接下來由於我今年買的新房是登記在我的名下而且比當初我媽賣掉的房子還要多很多錢…假如我可以證明我媽賣掉房子的錢是匯到我的戶頭 (假如說是剛好200萬..還在贈與不扣稅的額度內) 這樣可以適用小屋換大屋的節稅法規嗎???
謝謝大家的幫忙
---
發問之前請確定自己先作下列三件事。
1.看過置底的FAQ
2.看過文摘裡的綜合所得稅講座。
(按tab進入文摘)
3.使用/搜尋過關鍵字。
都做過的話就按10次ctrl+y刪除這段話開始發問吧。
---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