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扶養在國外念研究所已婚的哥哥 - 所得稅

By Isla
at 2007-05-26T07:20
at 2007-05-26T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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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stine (沒有頭緒)》之銘言:
: 因為今年試算完稅款,還是跟去年一樣多,要繳10000多(包含薪資扣除的稅)
: 所以在考慮扶養,可是父母目前的狀況我都不能扶養
: 1. 父親有退休奉,以及進出股市,也有兼職工作
: 母親雖在自營餐館工作(也就是沒有薪資證明之類的),可是有加入工會
: 是具有勞健保的,所以兩人都不符合扶養的條件。(皆未滿60歲)
: 2. 哥哥目前已滿20歲,人在國外留學。
: 爬過文,發現哥哥是可以報扶養(有蓋學期繳費章的學生證)。
: 可是,他的狀況有點複雜,沒有發現有板友的狀況相同
: 他現在是領全額獎學金,學費由系上支出,不過不確定他的證明文件上是否看得出是由
: 獎學金支付。同時,他也結婚了,目前有兩個小孩。
: 嫂嫂在台灣有入戶籍,但是小孩沒有,所以目前我父母、哥哥、嫂嫂、我全都在同一個
: 戶籍裡。
: 這樣的狀況,我可以申報扶養哥哥嗎?獎學金的部份,如果證明文件上看不出來,國稅局
: 稅局有可能查得到嗎?
: 先謝過板友解答 ^____^
好像還沒人回答,那就嘗試回文:
一、依據財政部84/07/12台財稅第841633210號函釋:
【配偶如受其他納稅義務人扶養得由該他人申報免稅額】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受另一納稅義務人扶養,且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
第1款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者,得由另一納稅義務人列為扶養親屬並依法辦理所得稅結
算申報。但原納稅義務人不得再申報減除其配偶之免稅額。
(財政部84/07/12台財稅第841633210號函)ꄩ
所以倘若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者,得由台端申報扶
^^^^^^^^ ^^^^^^^^^^^^^^^^^^^^^^^^^^^^^^^^^^^^^^^^^
養,但嫂嫂不得再重複申報減除其配偶之免稅額。且應依法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依所得稅法第4條8款規定:
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
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
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另依財政部73/10/22台財稅第61734號函釋:
【服務單位提供出國進修之獎學金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君出國留學,其由原服務之公司所提供每學期獎學金,核屬為獎勵進修、研究
及參加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非屬為獎學金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應准適用
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及依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887號函釋:
【經指定題目提供研究報告發給之獎助費非屬免稅所得】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貴會給付3位教授研究獎助費,依雙方簽訂專案研究合同之約
定,係由貴會指定題目經其提出研究報告,是項研究獎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
但書所指為授與人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非屬免稅所得,於給付時應依規定扣繳率
扣繳所得稅。
所以,令兄他現在是領全額獎學金,學費由系上支出,獎學金的部份,問題不在於國稅局
有可能查得到嗎?而在於其是否“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倘若答案為肯定
,那國稅局一定查得到!
結論:
租稅規劃是一門藝術,但其前題必須是對於稅法、稅制要能融會貫通,倘若只知其一不知
其二,有時反而會適得其反。所以,建議先把狀況搞清楚,再來考量是否列為扶養。
---------------------------------------------------------------------
******** 國家財政 需要您的支持 謝謝! ********
******** 國家建設 有著您的貢獻 感恩! ********
--
: 因為今年試算完稅款,還是跟去年一樣多,要繳10000多(包含薪資扣除的稅)
: 所以在考慮扶養,可是父母目前的狀況我都不能扶養
: 1. 父親有退休奉,以及進出股市,也有兼職工作
: 母親雖在自營餐館工作(也就是沒有薪資證明之類的),可是有加入工會
: 是具有勞健保的,所以兩人都不符合扶養的條件。(皆未滿60歲)
: 2. 哥哥目前已滿20歲,人在國外留學。
: 爬過文,發現哥哥是可以報扶養(有蓋學期繳費章的學生證)。
: 可是,他的狀況有點複雜,沒有發現有板友的狀況相同
: 他現在是領全額獎學金,學費由系上支出,不過不確定他的證明文件上是否看得出是由
: 獎學金支付。同時,他也結婚了,目前有兩個小孩。
: 嫂嫂在台灣有入戶籍,但是小孩沒有,所以目前我父母、哥哥、嫂嫂、我全都在同一個
: 戶籍裡。
: 這樣的狀況,我可以申報扶養哥哥嗎?獎學金的部份,如果證明文件上看不出來,國稅局
: 稅局有可能查得到嗎?
: 先謝過板友解答 ^____^
好像還沒人回答,那就嘗試回文:
一、依據財政部84/07/12台財稅第841633210號函釋:
【配偶如受其他納稅義務人扶養得由該他人申報免稅額】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受另一納稅義務人扶養,且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
第1款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者,得由另一納稅義務人列為扶養親屬並依法辦理所得稅結
算申報。但原納稅義務人不得再申報減除其配偶之免稅額。
(財政部84/07/12台財稅第841633210號函)ꄩ
所以倘若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者,得由台端申報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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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但嫂嫂不得再重複申報減除其配偶之免稅額。且應依法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依所得稅法第4條8款規定:
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
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
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另依財政部73/10/22台財稅第61734號函釋:
【服務單位提供出國進修之獎學金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君出國留學,其由原服務之公司所提供每學期獎學金,核屬為獎勵進修、研究
及參加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非屬為獎學金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應准適用
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及依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887號函釋:
【經指定題目提供研究報告發給之獎助費非屬免稅所得】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貴會給付3位教授研究獎助費,依雙方簽訂專案研究合同之約
定,係由貴會指定題目經其提出研究報告,是項研究獎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
但書所指為授與人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非屬免稅所得,於給付時應依規定扣繳率
扣繳所得稅。
所以,令兄他現在是領全額獎學金,學費由系上支出,獎學金的部份,問題不在於國稅局
有可能查得到嗎?而在於其是否“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倘若答案為肯定
,那國稅局一定查得到!
結論:
租稅規劃是一門藝術,但其前題必須是對於稅法、稅制要能融會貫通,倘若只知其一不知
其二,有時反而會適得其反。所以,建議先把狀況搞清楚,再來考量是否列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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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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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rin
at 2007-05-26T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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