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機關基本上就是依照法規辦事
直接看看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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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13 條
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及疑似傳染病之病人,均視同傳染病病人,
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44 條
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二、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
離治療。
三、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病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
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
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
第一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48 條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
,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
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
、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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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看衛福部自己的規定
https://www.cdc.gov.tw/File/Get/QSBG1i2zx0k9PcOfzzre_A
居家隔離
對象: 確定病例之接觸者
負責單位: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方式:居家隔離14天 主動監測1天2次
配合事項:
1.衛生主管機關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
2.衛生主管機關每日追蹤2次健康狀況隔離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外出,
亦不得出境或出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3.有症狀者由衛生主管機關安排就醫如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措施,
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並強制安置。
4.隔離期滿應再自主健康管理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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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除非現在修法,不然看起來通知書一定會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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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看看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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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13 條
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及疑似傳染病之病人,均視同傳染病病人,
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44 條
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二、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
離治療。
三、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病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
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
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
第一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48 條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
,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
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
、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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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看衛福部自己的規定
https://www.cdc.gov.tw/File/Get/QSBG1i2zx0k9PcOfzzre_A
居家隔離
對象: 確定病例之接觸者
負責單位: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方式:居家隔離14天 主動監測1天2次
配合事項:
1.衛生主管機關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
2.衛生主管機關每日追蹤2次健康狀況隔離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外出,
亦不得出境或出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3.有症狀者由衛生主管機關安排就醫如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措施,
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並強制安置。
4.隔離期滿應再自主健康管理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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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除非現在修法,不然看起來通知書一定會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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