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打擾各位,我想問的應該是一個老問題.
之前爬過文也確認自己扶養雙親採用列舉的方式會比較節稅,
然而剛剛我家人去國稅局報稅的時候卻被告知應該採用標準扣除.
想上來再和各位確認一下,是否國稅局的同仁搞錯了:
1.雙親收入皆低於77K
2.父+母+我 列舉: 保險 24K*3 + 7K健保 + 22.5K房租 = 101.5K
由2看來應該適用於列舉,
結果國稅局的人員竟然告知我家人:
"列舉部分只有10萬 小於免稅額23萬(沒錯 他說免稅額)
所以應該用標準才划算(or才可以)........."
這一部分和我爬文以及個人認知差異很大!
請問板上大大,是否有什麼隱藏條件我不清楚的.
還是這根本是這位人員亂說的勒?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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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爬過文也確認自己扶養雙親採用列舉的方式會比較節稅,
然而剛剛我家人去國稅局報稅的時候卻被告知應該採用標準扣除.
想上來再和各位確認一下,是否國稅局的同仁搞錯了:
1.雙親收入皆低於77K
2.父+母+我 列舉: 保險 24K*3 + 7K健保 + 22.5K房租 = 101.5K
由2看來應該適用於列舉,
結果國稅局的人員竟然告知我家人:
"列舉部分只有10萬 小於免稅額23萬(沒錯 他說免稅額)
所以應該用標準才划算(or才可以)........."
這一部分和我爬文以及個人認知差異很大!
請問板上大大,是否有什麼隱藏條件我不清楚的.
還是這根本是這位人員亂說的勒?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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