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問 存摺不見 召冒領 - 銀行
By Yuri
at 2011-02-12T15:42
at 2011-02-12T15:4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nh (一個人在半夜醒來)》之銘言:
: 推 kyore:印章對 存摺對 密碼又對 那是不能求償的 02/12 13:03
: → kyore:開戶時印鑑卡沒留簽名式樣 有沒有簽名根本不影響領錢 02/12 13:04
針對k大的推文有一點點心得想分享,
野人獻曝,如果有說錯的地方還請前輩用力吐槽。
印章對+存摺對+密碼又對==不能求償
就我所知,這個說法是有問題的。
───────────────────────────────────────
接下來這一段囉哩叭唆解釋為什麼這個說法有問題,懶得看的可以直接跳過:p
───────────────────────────────────────
簡單來說,顧客把錢儲蓄在銀行,成立民法所謂的「消費寄託」關係。
受託人(銀行)具有依契約(開戶約定書)之約定,
在寄託人(存戶)有需要時返還寄託物(也就是錢)的義務。
此時,存戶對銀行有債權(討回這筆錢的權利),
銀行對存戶有債務(給付這筆錢的義務)。
存戶拿正確的存摺印章到銀行櫃台把錢領走,
即是銀行進行「清償」,債務歸於消滅。
問題是,拿存摺印章去領錢的,假使不是存戶本人呢?
比方說,家人、朋友?
這種(代為)行使債權人權利的人,稱為債權之準占有人。
根據民法第310條第2款,
「....按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倘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
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
白話一點說,
這個領錢的人若非債權人(存戶)本人,而是其家人朋友(債權之準占有人),
則銀行端必須在不知道領錢人不是存戶本人的前提下,
所作的清償(讓他把錢領走)才是有效力的!
───────────────────────────────────────
囉哩叭唆的解釋結束。XD
───────────────────────────────────────
結論:
如果存戶不承認這筆錢是他本人去領的,即使印章存摺密碼都正確,
只要實際舉證(錄影帶一類的)能證明行員知道領款人非存戶本人,
則銀行對這個存戶所作的清償,是無效的......
以上這一些內容,
是我在幾次受訓時被講師三令五申恐嚇留下的印象(XD)。
在這裡簡短和大家分享,主要的目的,
當然不是期待存戶們都拿這條法律去鑽銀行的空子(苦笑)。
反而是希望辛苦的同業櫃員們能更懂得保護自己,
法所不允的事情,盡可能不要讓自己冒這種風險(當然有時候很難,唉)。
對待顧客的託付,要用更仔細、更嚴謹、更戰戰兢兢的心態去面對。
也希望使用銀行服務的存戶們,要理解一件很重要的事:
儘管目前是由銀行替你保管,但這些錢,是.你.的。
你本人負有好好保護這些錢、不要把存摺印章隨處亂放或交給他人的義務。
畢竟,銀行即使再想替你好好守護城池,
如果你本人都搞得門戶大開,銀行又有何城池可守呢!?
要走到論法的這一步,實在是萬不得已又勞民傷財;
存戶和銀行都多留一分心,兼顧安全和效率,才是銀行服務的本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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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kyore:印章對 存摺對 密碼又對 那是不能求償的 02/12 13:03
: → kyore:開戶時印鑑卡沒留簽名式樣 有沒有簽名根本不影響領錢 02/12 13:04
針對k大的推文有一點點心得想分享,
野人獻曝,如果有說錯的地方還請前輩用力吐槽。
印章對+存摺對+密碼又對==不能求償
就我所知,這個說法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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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這一段囉哩叭唆解釋為什麼這個說法有問題,懶得看的可以直接跳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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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顧客把錢儲蓄在銀行,成立民法所謂的「消費寄託」關係。
受託人(銀行)具有依契約(開戶約定書)之約定,
在寄託人(存戶)有需要時返還寄託物(也就是錢)的義務。
此時,存戶對銀行有債權(討回這筆錢的權利),
銀行對存戶有債務(給付這筆錢的義務)。
存戶拿正確的存摺印章到銀行櫃台把錢領走,
即是銀行進行「清償」,債務歸於消滅。
問題是,拿存摺印章去領錢的,假使不是存戶本人呢?
比方說,家人、朋友?
這種(代為)行使債權人權利的人,稱為債權之準占有人。
根據民法第310條第2款,
「....按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倘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
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
白話一點說,
這個領錢的人若非債權人(存戶)本人,而是其家人朋友(債權之準占有人),
則銀行端必須在不知道領錢人不是存戶本人的前提下,
所作的清償(讓他把錢領走)才是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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囉哩叭唆的解釋結束。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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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如果存戶不承認這筆錢是他本人去領的,即使印章存摺密碼都正確,
只要實際舉證(錄影帶一類的)能證明行員知道領款人非存戶本人,
則銀行對這個存戶所作的清償,是無效的......
以上這一些內容,
是我在幾次受訓時被講師三令五申恐嚇留下的印象(XD)。
在這裡簡短和大家分享,主要的目的,
當然不是期待存戶們都拿這條法律去鑽銀行的空子(苦笑)。
反而是希望辛苦的同業櫃員們能更懂得保護自己,
法所不允的事情,盡可能不要讓自己冒這種風險(當然有時候很難,唉)。
對待顧客的託付,要用更仔細、更嚴謹、更戰戰兢兢的心態去面對。
也希望使用銀行服務的存戶們,要理解一件很重要的事:
儘管目前是由銀行替你保管,但這些錢,是.你.的。
你本人負有好好保護這些錢、不要把存摺印章隨處亂放或交給他人的義務。
畢竟,銀行即使再想替你好好守護城池,
如果你本人都搞得門戶大開,銀行又有何城池可守呢!?
要走到論法的這一步,實在是萬不得已又勞民傷財;
存戶和銀行都多留一分心,兼顧安全和效率,才是銀行服務的本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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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ga
at 2011-02-14T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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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2-15T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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