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關於補稅方面的行政法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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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收到補稅通知,應繳交50萬。

甲認為稅捐機關記算錯誤,僅應補繳10萬。

訴願機關再審理後,認定真的有計算錯誤,但應補繳60萬。

此時受理訴願機關可否將原處分(50萬)撤銷,而

自行做出補繳60萬的訴願決定??

拜託大家幫我解答一下,感激不盡 。

謝謝^^

以上 小的通識課行政法概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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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retch.cc/album/dhjry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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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06-06-09
http://www.tnews.com.tw/06/newscon1.asp?page=prev340
參考看看,我有看沒有懂...承認也是需要勇氣的,哈!
Tom avatarTom2006-06-11
這是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問題, 訴願法81條但書
Elvira avatarElvira2006-06-15
並參行政法院35年判26號判例
Iris avatarIris2006-06-16
通識課寫到這裡應該就夠了, 應該不用再寫德國稅務行政救濟
Mason avatarMason2006-06-21
例外允許為不利益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