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小弟有一急事想問
之前報稅時列舉房租支出
我那時都拿現金, 我想跟房東要收據報稅但是他不給我
他跟我說租賃契約書就可以報了而且要多缴錢
(他說合約書有寫, 但是我合約書搬家時被收走了, 無法查證)
我當下不是很高興
所以申報時我只附契約書
後來我就搬家了
前幾天稅捐處打電話給我請我補繳費證明, 可是我當初都拿現金沒收據
稅捐處叫我去跟房東要收據或者寫切結書寄去
請問我該怎麼辦呢?
1.假設合約書真的多缴錢, 打電話去給房東多缴錢要收據
2.假設合約書沒寫, 打電話去要收據
3.不理合約書, 寫切結書
我個人是偏好3, 因為當初房東不給我收據現在打去他更可以賴賬
但是假設合約書真的有寫, 我沒多缴錢這樣是否違法呢?
請各位大大幫幫忙好嗎?
感謝你大恩大德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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