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險的理賠(新光) - 保險
By Bethany
at 2012-01-11T16:54
at 2012-01-11T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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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reedguilty (落合)》之銘言:
: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說
: 強制險要理賠 但是收據用不見了
: 醫院的部分只能補辦 費用明細並有官印
: 我打去問新光理賠部門 感覺就在等下班愛理不理
: 說要有大小章的才可以 講得不清不楚
: 且要帶過去才可以確認是否可申請 不想多浪費50元
: 希望有人可以幫忙解答 謝謝!
醫療收費收據注意事項
敬請醫療院所依行政院衛生署醫療收費收據參考格式提供民眾醫療費用收據,以符合醫療
法第22條規定及保護民眾就醫付費權益。
依行政院衛生署97、10、2衛署醫字第0970083175號函說明:
一、有關醫療構構收取醫療費用與提供醫療費用收據,應依醫療法第21條及第22條之規定
辦理。
二、醫療機構提供費用收據之原則關於健保差額自付或健保不給付部分,單價在1000元以
上者,應「在取得病人書面同意時載明名稱、單價」或「於收據上列印明細」擇一辦理。
三、醫療機構於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後,以掣給收據之方式主動明示該次醫療服務之項目
及收費金額,係供民眾核對所接受之醫療服務項目及其費用,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而非
單以便利民眾報稅作為考量,因此,醫療費用收據應以按次開立之方式為之,不得將一年
份以一次開立之方式為之。民眾如因收據遺失請求補發,醫療機構得以提供存根聯或副本
影本、或以開立費用證明之方式,供民眾作為報稅憑證或其他用途。
四、綜上,醫療機構之收費項目,應參照本署前開醫療費用收據參考格式或所在地衛生局
核准之收費項目,核實開立費用收據。醫療機構開立費用收據之項目,倘未完全依據上開
參考格式,應依情節個案認定是否違反醫療法第21條及第22條之規定。請衛生局就醫療機
構未提供費用收據、或對民眾繳交之醫療費用,其收據完全未區分收費項目、或收費金額
與收據所列金額不相符、或同一行為以不同名目重複收費等違規行為重點查處,依法處分
。並於衛生局進行年度例行性訪查時,對轄內各醫療機構就醫療費用收據之開立、收據格
式之適當性,加強督導考核,且於年終將該項目
之督導考核結果提供本署參考,以逐步健全醫政體系對醫療收費管理系統的規範。至醫療機構是否因醫療費用收據開立不實而涉有逃漏稅情事,請衛生局配合當地稅捐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輔導轄內醫療機構切實遵守相關規定。
五、另,鑑於本署訂定之醫療費用收據參考格式,自去(96)年11月1日始由醫療機構配合在案,該費用收據參考格式及提供原則,經本署檢視尚無重大疑義,且目前之政策目標應以落實醫療機構提供符合本署參考格式或衛生局核定之醫療費用項目為主,基於政策之安定性與延續性,目前尚無修正參可格式及提供原則之必要。
這樣還不給,那就照規定走啦: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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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說
: 強制險要理賠 但是收據用不見了
: 醫院的部分只能補辦 費用明細並有官印
: 我打去問新光理賠部門 感覺就在等下班愛理不理
: 說要有大小章的才可以 講得不清不楚
: 且要帶過去才可以確認是否可申請 不想多浪費50元
: 希望有人可以幫忙解答 謝謝!
醫療收費收據注意事項
敬請醫療院所依行政院衛生署醫療收費收據參考格式提供民眾醫療費用收據,以符合醫療
法第22條規定及保護民眾就醫付費權益。
依行政院衛生署97、10、2衛署醫字第0970083175號函說明:
一、有關醫療構構收取醫療費用與提供醫療費用收據,應依醫療法第21條及第22條之規定
辦理。
二、醫療機構提供費用收據之原則關於健保差額自付或健保不給付部分,單價在1000元以
上者,應「在取得病人書面同意時載明名稱、單價」或「於收據上列印明細」擇一辦理。
三、醫療機構於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後,以掣給收據之方式主動明示該次醫療服務之項目
及收費金額,係供民眾核對所接受之醫療服務項目及其費用,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而非
單以便利民眾報稅作為考量,因此,醫療費用收據應以按次開立之方式為之,不得將一年
份以一次開立之方式為之。民眾如因收據遺失請求補發,醫療機構得以提供存根聯或副本
影本、或以開立費用證明之方式,供民眾作為報稅憑證或其他用途。
四、綜上,醫療機構之收費項目,應參照本署前開醫療費用收據參考格式或所在地衛生局
核准之收費項目,核實開立費用收據。醫療機構開立費用收據之項目,倘未完全依據上開
參考格式,應依情節個案認定是否違反醫療法第21條及第22條之規定。請衛生局就醫療機
構未提供費用收據、或對民眾繳交之醫療費用,其收據完全未區分收費項目、或收費金額
與收據所列金額不相符、或同一行為以不同名目重複收費等違規行為重點查處,依法處分
。並於衛生局進行年度例行性訪查時,對轄內各醫療機構就醫療費用收據之開立、收據格
式之適當性,加強督導考核,且於年終將該項目
之督導考核結果提供本署參考,以逐步健全醫政體系對醫療收費管理系統的規範。至醫療機構是否因醫療費用收據開立不實而涉有逃漏稅情事,請衛生局配合當地稅捐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輔導轄內醫療機構切實遵守相關規定。
五、另,鑑於本署訂定之醫療費用收據參考格式,自去(96)年11月1日始由醫療機構配合在案,該費用收據參考格式及提供原則,經本署檢視尚無重大疑義,且目前之政策目標應以落實醫療機構提供符合本署參考格式或衛生局核定之醫療費用項目為主,基於政策之安定性與延續性,目前尚無修正參可格式及提供原則之必要。
這樣還不給,那就照規定走啦: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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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ard Lewis
at 2012-01-12T04:03
at 2012-01-12T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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