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
1. 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五年。
2. 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
(1) 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
(2) 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
有點看不太懂上面的意思想請板友解惑,
比如 A 107年1月因未繳錢而被強制停卡,但他在 109年1月份全部清償。
那在109年7月份後聯徵是不是就查不到被強停的紀錄?
(清償後第一點就無效)
還是仍會維持到112年1月份都查的到停卡記錄呢?
(有無清償都不影響上面第一點的效力)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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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思緒釐清
才發現當時的自己
真是 傻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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