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藏股轉賣員工差價須繳稅 - 稅務

By Sierra Rose
at 2007-05-10T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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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0日經濟日報報導)
公司購入庫藏股票轉由員工認股,台灣財政部已要求全國五區國稅局自2007年開始介入輔
導繳稅。財政部並正式行文,明令取得庫藏股股票者,凡股票交付日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
格的差價,都要視為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
過去稅捐機關並未加強對庫藏股的差價利益課稅,財政部認為並不符所得稅法課稅精神。
因此,財政部要求國稅局從2007年起,須密切注意已訂定庫藏股認股計畫或轉讓庫藏股給
員工的企業,並追蹤是否已申報差價利益的所得稅。
員工認購庫藏股的差價利益課稅對象,除了本國公司依證交法或公司法規定,將收買的股
份轉讓給員工部分外,外國公司台灣分公司員工,參加國外總公司認股計畫取得的外國公
司股票,認股價與市價間的差價,也要報繳所得稅。
過去,財政部並未明令公司購入庫藏股股票,轉讓給員工的差價利益,究竟應如何課稅,
以致企業與員工均將這筆差價利益視為證券交易所得,認為可以享受免稅。但財政部根據
國稅局建議,明令從2007年開始,稅捐機關需輔導企業與員工申報繳稅,特別是員工參加
認股計畫,或員工認股基準日是在2007年1月1日以後者,稅捐機關更應確實要求納稅人繳
稅。
財政部指出,公司買回庫藏股若單純做為轉讓股份給員工之用,其性質與方式都與員工認
股權形態相近。官員說,財政部早在2004年4月30日即已明令,個人執行員工認股權,其
執行日股票的時價,如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視同個人提供勞務的補償性報酬,與現金形
態報酬並無不同,需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因此財政部認為,庫藏股如轉讓給員工,其認股基準日的認股價格,若低於其擁有執行股
票處分的權利日市場價格時,差額亦等同是補償性勞務報酬,並非證券交易所得。取得庫
藏股差價利益的員工,當然要依法報稅。
會計師表示,企業常因股價過低,執行庫藏股制度,在一定價格區間內從市場買回股票,
以穩定股價。如果買回的股票,後來轉賣員工,須留意財政部的這項新課稅規定,以免好
意(特別是以較低價格出售)把庫藏股賣給員工,反而讓員工增加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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