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限制刷卡金額卻不認錯 - 信用卡
By Ingrid
at 2021-02-07T19:03
at 2021-02-07T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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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三小法?
你看得懂《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7條在寫什麼嗎?
這條在寫銀行與商店之間的收單合約應該有什麼內容
其中包含不得限制簽帳金額
哪店家跟銀行的合約有沒有寫?一定有你放心好了
你可以向收單銀行反應 店家不改善就是解約
大家都不要刷卡這樣而已
而且違反合約也是銀行跟商店的事
請問關你屁事?
搬出法條自以為很厲害?
看不懂要說 不要亂引用
其實商家只要回你 現在已開放不限金額刷卡客訴就結案了
剩下的關你屁事? 懂?
還要跟你道歉?道三小歉?你不爽不要買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7條
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特約商店應確保請款資料正確性。
二、特約商店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持卡人簽帳交易、限制簽帳金額或加收手續費。
三、特約商店應妥善保管簽帳單及載有持卡人信用卡等個人資料之訂單或相關文件,且對
持卡人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四、特約商店不得從事融資性墊款之交易。
五、特約商店不得接受非營業範圍內之簽帳交易。
六、特約商店如自行提供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者,應約定特約商店不得將應收債權讓售
予第三人。
七、特約商店不得將刷卡設備借讓予他人使用。
八、特約商店如有違反第四、五及七款之情事,收單機構應立即解約並通報聯徵中心。
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之契約與前項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
日起六個月內調整。
※ 引述《ndhuwei (turtlenick)》之銘言:
: 板上去年七月已經有文章討論過了,但還是有些問題想提出來討論
: 我在去年某日(D)去久大文具西門町分店消費,結帳金額不到50元,店員指了刷卡機
上
: 的告示,表示未滿50元不能刷卡,因此被拒絕以信用卡付款,我只好先行以其他方式結
清
: 款項,隨後通報給該店之信用卡機特約銀行(台新銀行)反映此事
: 隔日(D+1)接到銀行回覆,銀行端告知我「店家此舉確實違反相關法律或是特約商店
契
: 約」,並已請店家勿限制消費者刷卡金額。
: 我隔兩週(D+14)再次前往該店消費,金額也沒有到50元,這次告知要刷卡時,店員就
立
: 刻進行一般的刷卡流程。我在交易完成後,詢問「所以現在50元以下已經可以刷卡了嗎
」
: ,店員有敏感度地問我「請問你是OOO先生嗎?」我回應「是」,店員苦笑兩聲。
: 隨後,我主動詢問「那請問為什麼一開始要限制刷卡下限金額」,店員回「因為信用卡
要
: 等機器運作會比較久,後面人多的話客人會等比較久」。
: 我回「但不管金額多少,都是需要等一樣的運作時間,而且買比較多的客人反而需要更
多
: 時間,這跟限制金額根本無關」。店員後來又說「反正現在就是可以刷卡了」,我就說
「
: 那一開始到底為什麼要違法限制刷卡下限金額」,店員立刻反駁「我們沒有違法,我們
是
: 接到公司通知說有人反映這件事,因此就重新開放不限金額的刷卡服務了」,我繼續問
「
: 那請問金管會或是台新銀行怎麼跟你們說的」,店員回「他們怎麼講的我不知道,我們
是
: 被公司會計部門告知你有去反映這件事,所以就重新開放了,如果有疑問請去問金管會
」
: 。
: 我回「那如果你不知道台新和金管會跟你們說什麼,為什麼你可以說他們說你們沒有違
法
: ?」,店員又回「我們就有去查證,金管會說我們沒有違法」,因此我回「那如果你們
有
: 去查證,為什麼你不跟我說金管會怎麼跟你們說的」,店員又扯「當初個資沒有給我們
,
: 我們沒辦法聯絡你啊」,我回「但現在是我都直接站在這裡了,也是剛剛問說金管會怎
麼
: 跟你們告知的,你又叫我去問金管會」
: 後來就是雙方都在繞圈,店員在對話初期還說「我們公司也說了,如果那次的事情造成
你
: 的不舒服,你可以選擇不要來我們這邊消費」,我就說「現在是你們違法在先,還叫我
不
: 爽不要買」,店員又辯解他是說「如果造成不舒服可以不要買,用字是不一樣的」。在
對
: 話尾聲,店員才又說「不然你把上次的發票拿來,我把錢退給你,用到剩渣渣也可以拿
來
: ,我自掏腰包退給你」,我沒有給他回應同意或不同意這樣的做法,因為我只在乎該店
明
: 明違反規定,卻說這樣沒有違約,因此又跟他說「為什麼明明是你們違約,處理態度卻
是
: 這樣,還讓我感覺被情緒勒索,一開始明明只是道歉就能解決的小事」
: 店員又說「那是你自己的感覺,我沒有這樣意思,而且我們沒有做錯幹嘛要道歉」,最
後
: 就算我把法規(《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給他看了,店員還是
堅
: 稱他們沒有做錯,堅持不道歉,而且也沒有說要再跟總公司確認法規或契約再回我之類
,
: 僅回「如果你不滿就把東西拿來來退錢,或是再去跟消保會申訴或是告我們」
: 我於同日(D+14)透過久大文具官網之電子信箱反映此事,但直到一週後(D+21)都未
接
: 到回覆,我隨後又以電話方式聯絡總公司客服,客服表示會協助轉達,請我提供我的電
子
: 信箱與手機號碼,說隔日(D+22)會回覆。
: 但是我隔日(D+22)等了一天都未收到回覆,因此我再於隔日(D+23)致電客服,客服
也
: 再次答應隔日(D+24)會回電,後來仍然沒有回。
: 忘記又過了多久,我再打電話給總公司客服,後來轉到某個部門後,部門人員才說因為
之
: 前很忙都在開會沒有回座位,後來才看到客服留的紙條,說上層針對此事已經討論過,
決
: 定要用紙本的方式回覆我,要求我提供地址,但我覺得這個明明是電話致歉就能解決的
事
: ,為什麼還要我洩漏我的地址?
: 而且客服留紙條給相關部門處理,但相關部門沒人處理,客服也沒有跟我告知此事,就
讓
: 我一直白等,後來相關部門看到紙條也沒有主動回撥電話,是我又打去問一次,才說要
用
: 紙本回覆。
: 這段溝通過程中,僅有台新銀行頻頻向我致歉,久大文具從頭到尾都不認錯,然本案銀
行
: 端並無任何過錯,是店家自己違反與銀行的契約,為何是由銀行道歉?
: -------
: 店家跟銀行端簽約設置刷卡機,店家卻違約
: 雖然最後的結果是解決問題了,但是過程中卻是要由消費者花那麼多心力處理這件事,
事
: 後我又到店家消費時時,店員明明知道我是當事人,還在現場跟我爭辯是他們自願撤除
違
: 約的公告,堅持不道歉,事後總公司的回應與處理方式也是非常糟糕
: 不要說什麼「店家不是應該要提供刷卡服務的」,既然店家要設置這麼多多元支付的方
式
: ,而且也確實有被與銀行的契約規範,那就應該遵
: 照契約,而不是被消費者抓包之後還死不認錯
: 遇到這種事,累的永遠是消費者,店家就算不道歉,也不會受到任何懲罰。
: -----
: 後記
: 很多人覺得我在為難店員,但如果我要為難店員,我第一次消費時,就會一直在櫃檯盧
要
: 讓我刷卡,但正因為我知道「未滿50元不能刷卡」這個規定應該是店家或是總公司訂的
,
: 所以才在當下選擇先用悠遊卡付掉,拿到悠遊卡簽單上面就有顯示收單銀行和商店碼(
悠
: 遊卡機跟刷卡機同一台),事後再跟銀行申訴
: 而第二次消費時,我也是正好經過要買個東西,順便進去看一下是否改善了,也許有人
會
: 問我不該特地問「是不是都能刷卡了」,但我只是預設店員會回答「對」,只要我確定
店
: 員不是恍惚不小心讓50元以下也能刷卡,而是確實改成都能刷卡,對話就能結束了。
: 但是店員卻有了後續的回應,當我質疑他們一開始違法(約)限制刷卡金額時,店員也
直
: 接否認他們沒有違法(約),甚至跟我說「造成不舒服可以不要去」。
: 但這個「不舒服」正是因為店家擅自限定刷卡金額才造成的,店家在消費者抓包店內規
定
: 違約跟銀行投訴後,做的回應是「宣稱自己是自願撤除公告」,並且要消費者「覺得不
滿
: 限額規定,可以不要去消費」
: 身為當事人,聽完「店員」這樣的回覆後,當然會覺得店家根本沒有想解決「違約規定
」
: 這個問題,只想解決發現問題的人,所以才會跟店員說「這明明是(店家)道歉可以解
決
: 的小事」,但店員卻代表公司回答「我們(的規定)又沒有做錯幹嘛道歉」
: 如果他只是一個領最低時薪的工讀生,他會這樣回我嗎?他會代替公司說他們的規定沒
有
: 錯嗎?
: 昨日民視新聞記者有聯絡我,我有接受訪談,新聞也出來了。
: 店家在新聞中說「店長已經親自跟我道歉」,但我接觸到的店員,自始只有一個,依照
店
: 家在新聞中的說法,跟我對話的那位「店員」就是「店長」,依照這個推論,第二次消
費
: 時「店員」與我的對話,也就合理了。
: 再者,店家在新聞中表示,我第一次消費時是因為「系統試營運產生bug」所以才變成5
0
: 元以下才能刷卡,但當下店員卻只有指了刷卡機上的告示「50元以下不能刷卡」,沒有
提
: 到bug;我第二次去消費時,也只跟我說是「刷卡機要運作會比較久」,也沒有提到bug
,
: 但卻在新聞中宣稱是bug導致限額刷卡?
: D+14的對話,是我後來從我在當天寄給文具總公司的電子信件中節錄出來的,一般總公
司
: 要調查此事,勢必會點閱現場監視器,以及當事店員說說法,在櫃檯也可能有錄音,我
不
: 可能會在當下寄一封「大致對話意思不對」的信件給對方總公司,讓他們在調查之後打
我
: 臉,且只要向台新銀行查證,就能知道當日該店刷卡機是不是有bug了,台新那邊應該
也
: 會有我當下反映店家違約之後,他們介入調查後的記錄。
: 另外,我事後也選擇直接寄信給久大總公司反映此事,但是過了一週都沒有回覆,所以
打
: 去客服詢問有沒有收到信件,客服跟我說能打開電子信箱信件的人不在位子,但是他會
幫
: 我留紙條請他盡快開信處理,說大概等1天,但是後續還是沒有回應,我又來回幾次電
話
: ,總公司客服還是跟我說能夠打開信件的人不在,已經有留紙條了
: 隔了幾天之後我又再次打過去,能夠打開信件的人終於在位置上了,但是他說上層希望
我
: 留地址,他們要寄文本給我,可是我不想透露地址,所以沒有答應。
: 當下我也有詢問他,為什麼現在才看到信件,他說他那陣子都要開會沒辦法進辦公室,
也
: 就是至少七個日曆天沒有打開消費者反映問題的信件。且就算他們看到信件,決定要用
公
: 文回覆我,他們也沒有打來跟我要地址,而是我又主動打回去才跟我說他們要寄實體信
給
: 我,要我提供地址
: 店家在新聞中表示「已經當場道歉」,但實際上當時店長根本沒有道歉(對話如上)。
而
: 我也從來沒有要求「店員」要跟我道歉,我只是認為「這件事是店家針對其規定道歉就
能
: 解決的小事」,但是「店員」卻認為「我們沒有做錯幹嘛跟你道歉」,我才會覺得「店
家
: 沒有道歉意願」,不代表「我要求店員跟我道歉」,且如同上述說的,依照新聞的推斷
,
: 那位店員應該就是店長,店家張貼的公告,就算請店長來道歉也沒有「逼死小店員」吧
?
: 最讓我覺得不可思議的是,店家在新聞中提到「我們是服務業,不可能不跟客人道歉」
: 所以
: 「我們是銀行業,不可能算錯錢」?
: 「我們是餐飲業,不可能不好吃」?
: 「我們是運輸業,不可能出車禍」?
: 店家違反的確是店家跟銀行之間的契約,但是這個契約是有被法條規範,要求銀行要跟
店
: 家簽署的,法條的設立目的,自然是為了保護持卡人的權益,而店家違約自然也會影響
到
: 持卡人的權益,而我從頭到尾就只是要句道歉,設立這個違約規定的人的道歉,但店家
(
: 總公司)卻放著客訴信件好幾天都不管,還要消費者一直去詢問到底看到了沒有,最後
甚
: 至要我提供地址給他們寄公文卻又不主動講。
: 一堆留言要我「得繞人處且饒人」我覺得沒什麼關係,我相信是善意提醒
: 覺得我在逼店員的我也覺得合理,畢竟當下的情況很難用文字理解,我一開始也沒有提
到
: 店員可能就是店長
: 但是人身攻擊的留言
: 已經截圖留證囉
: 我會怎麼做你們應該心裡有數
: 跟我素昧平生的陌生人,卻能隔著鍵盤知道我沒有同理心、沒有做善事?
: 我曾在捷運上看到剛下車的視障者在月台上迷失方向,而選擇下車導引他給站務人員協
助
: 後,再等下一班車。
: 我曾經在路上過斑馬線時,看到一個推輪椅很吃力的人從我對向走來,我協助他盡快過
馬
: 路到我這向後,再等一個紅綠燈。
: 我身而為人的側隱之心、做社福工作的同理心,是用在弱勢身上,不是違約還不認錯的
店
: 家身上的
: 有一些人覺得我的時間成本不符合效益,但很多事情的價值本來就無法以個體衡量,我
今
: 天花那麼多時間處理這件事,確實讓店家移除刷卡限額公告,也因為有這篇文章,讓大
眾
: 了解到刷卡是不能限額的,對於往後消費者結帳的方便性以及持卡人的權益,我相信價
值
: 絕對大於我所花費的心力
: 我一直都知道退一步海闊天空的道理,但我往往還是選擇直球對決,把問題解決。當大
家
: 都因為他人或制度的小惡而選擇將就,選擇讓步,那這些問題最後可能就變成一個沒辦
法
: 撼動的大惡,既然我都遇到這個別人不一定知道的小惡了,如果選擇將就,店家下次搞
不
: 好就限制100元才能刷卡了
: 最後,真的很感謝在逆風中仍然理性看待討論重點,以及給予我鼓勵和建議的人們,你
們
: 的文字給我很多溫暖!也給我繼續解決問題的動力
--
你看得懂《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7條在寫什麼嗎?
這條在寫銀行與商店之間的收單合約應該有什麼內容
其中包含不得限制簽帳金額
哪店家跟銀行的合約有沒有寫?一定有你放心好了
你可以向收單銀行反應 店家不改善就是解約
大家都不要刷卡這樣而已
而且違反合約也是銀行跟商店的事
請問關你屁事?
搬出法條自以為很厲害?
看不懂要說 不要亂引用
其實商家只要回你 現在已開放不限金額刷卡客訴就結案了
剩下的關你屁事? 懂?
還要跟你道歉?道三小歉?你不爽不要買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7條
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特約商店應確保請款資料正確性。
二、特約商店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持卡人簽帳交易、限制簽帳金額或加收手續費。
三、特約商店應妥善保管簽帳單及載有持卡人信用卡等個人資料之訂單或相關文件,且對
持卡人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四、特約商店不得從事融資性墊款之交易。
五、特約商店不得接受非營業範圍內之簽帳交易。
六、特約商店如自行提供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者,應約定特約商店不得將應收債權讓售
予第三人。
七、特約商店不得將刷卡設備借讓予他人使用。
八、特約商店如有違反第四、五及七款之情事,收單機構應立即解約並通報聯徵中心。
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之契約與前項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
日起六個月內調整。
※ 引述《ndhuwei (turtlenick)》之銘言:
: 板上去年七月已經有文章討論過了,但還是有些問題想提出來討論
: 我在去年某日(D)去久大文具西門町分店消費,結帳金額不到50元,店員指了刷卡機
上
: 的告示,表示未滿50元不能刷卡,因此被拒絕以信用卡付款,我只好先行以其他方式結
清
: 款項,隨後通報給該店之信用卡機特約銀行(台新銀行)反映此事
: 隔日(D+1)接到銀行回覆,銀行端告知我「店家此舉確實違反相關法律或是特約商店
契
: 約」,並已請店家勿限制消費者刷卡金額。
: 我隔兩週(D+14)再次前往該店消費,金額也沒有到50元,這次告知要刷卡時,店員就
立
: 刻進行一般的刷卡流程。我在交易完成後,詢問「所以現在50元以下已經可以刷卡了嗎
」
: ,店員有敏感度地問我「請問你是OOO先生嗎?」我回應「是」,店員苦笑兩聲。
: 隨後,我主動詢問「那請問為什麼一開始要限制刷卡下限金額」,店員回「因為信用卡
要
: 等機器運作會比較久,後面人多的話客人會等比較久」。
: 我回「但不管金額多少,都是需要等一樣的運作時間,而且買比較多的客人反而需要更
多
: 時間,這跟限制金額根本無關」。店員後來又說「反正現在就是可以刷卡了」,我就說
「
: 那一開始到底為什麼要違法限制刷卡下限金額」,店員立刻反駁「我們沒有違法,我們
是
: 接到公司通知說有人反映這件事,因此就重新開放不限金額的刷卡服務了」,我繼續問
「
: 那請問金管會或是台新銀行怎麼跟你們說的」,店員回「他們怎麼講的我不知道,我們
是
: 被公司會計部門告知你有去反映這件事,所以就重新開放了,如果有疑問請去問金管會
」
: 。
: 我回「那如果你不知道台新和金管會跟你們說什麼,為什麼你可以說他們說你們沒有違
法
: ?」,店員又回「我們就有去查證,金管會說我們沒有違法」,因此我回「那如果你們
有
: 去查證,為什麼你不跟我說金管會怎麼跟你們說的」,店員又扯「當初個資沒有給我們
,
: 我們沒辦法聯絡你啊」,我回「但現在是我都直接站在這裡了,也是剛剛問說金管會怎
麼
: 跟你們告知的,你又叫我去問金管會」
: 後來就是雙方都在繞圈,店員在對話初期還說「我們公司也說了,如果那次的事情造成
你
: 的不舒服,你可以選擇不要來我們這邊消費」,我就說「現在是你們違法在先,還叫我
不
: 爽不要買」,店員又辯解他是說「如果造成不舒服可以不要買,用字是不一樣的」。在
對
: 話尾聲,店員才又說「不然你把上次的發票拿來,我把錢退給你,用到剩渣渣也可以拿
來
: ,我自掏腰包退給你」,我沒有給他回應同意或不同意這樣的做法,因為我只在乎該店
明
: 明違反規定,卻說這樣沒有違約,因此又跟他說「為什麼明明是你們違約,處理態度卻
是
: 這樣,還讓我感覺被情緒勒索,一開始明明只是道歉就能解決的小事」
: 店員又說「那是你自己的感覺,我沒有這樣意思,而且我們沒有做錯幹嘛要道歉」,最
後
: 就算我把法規(《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給他看了,店員還是
堅
: 稱他們沒有做錯,堅持不道歉,而且也沒有說要再跟總公司確認法規或契約再回我之類
,
: 僅回「如果你不滿就把東西拿來來退錢,或是再去跟消保會申訴或是告我們」
: 我於同日(D+14)透過久大文具官網之電子信箱反映此事,但直到一週後(D+21)都未
接
: 到回覆,我隨後又以電話方式聯絡總公司客服,客服表示會協助轉達,請我提供我的電
子
: 信箱與手機號碼,說隔日(D+22)會回覆。
: 但是我隔日(D+22)等了一天都未收到回覆,因此我再於隔日(D+23)致電客服,客服
也
: 再次答應隔日(D+24)會回電,後來仍然沒有回。
: 忘記又過了多久,我再打電話給總公司客服,後來轉到某個部門後,部門人員才說因為
之
: 前很忙都在開會沒有回座位,後來才看到客服留的紙條,說上層針對此事已經討論過,
決
: 定要用紙本的方式回覆我,要求我提供地址,但我覺得這個明明是電話致歉就能解決的
事
: ,為什麼還要我洩漏我的地址?
: 而且客服留紙條給相關部門處理,但相關部門沒人處理,客服也沒有跟我告知此事,就
讓
: 我一直白等,後來相關部門看到紙條也沒有主動回撥電話,是我又打去問一次,才說要
用
: 紙本回覆。
: 這段溝通過程中,僅有台新銀行頻頻向我致歉,久大文具從頭到尾都不認錯,然本案銀
行
: 端並無任何過錯,是店家自己違反與銀行的契約,為何是由銀行道歉?
: -------
: 店家跟銀行端簽約設置刷卡機,店家卻違約
: 雖然最後的結果是解決問題了,但是過程中卻是要由消費者花那麼多心力處理這件事,
事
: 後我又到店家消費時時,店員明明知道我是當事人,還在現場跟我爭辯是他們自願撤除
違
: 約的公告,堅持不道歉,事後總公司的回應與處理方式也是非常糟糕
: 不要說什麼「店家不是應該要提供刷卡服務的」,既然店家要設置這麼多多元支付的方
式
: ,而且也確實有被與銀行的契約規範,那就應該遵
: 照契約,而不是被消費者抓包之後還死不認錯
: 遇到這種事,累的永遠是消費者,店家就算不道歉,也不會受到任何懲罰。
: -----
: 後記
: 很多人覺得我在為難店員,但如果我要為難店員,我第一次消費時,就會一直在櫃檯盧
要
: 讓我刷卡,但正因為我知道「未滿50元不能刷卡」這個規定應該是店家或是總公司訂的
,
: 所以才在當下選擇先用悠遊卡付掉,拿到悠遊卡簽單上面就有顯示收單銀行和商店碼(
悠
: 遊卡機跟刷卡機同一台),事後再跟銀行申訴
: 而第二次消費時,我也是正好經過要買個東西,順便進去看一下是否改善了,也許有人
會
: 問我不該特地問「是不是都能刷卡了」,但我只是預設店員會回答「對」,只要我確定
店
: 員不是恍惚不小心讓50元以下也能刷卡,而是確實改成都能刷卡,對話就能結束了。
: 但是店員卻有了後續的回應,當我質疑他們一開始違法(約)限制刷卡金額時,店員也
直
: 接否認他們沒有違法(約),甚至跟我說「造成不舒服可以不要去」。
: 但這個「不舒服」正是因為店家擅自限定刷卡金額才造成的,店家在消費者抓包店內規
定
: 違約跟銀行投訴後,做的回應是「宣稱自己是自願撤除公告」,並且要消費者「覺得不
滿
: 限額規定,可以不要去消費」
: 身為當事人,聽完「店員」這樣的回覆後,當然會覺得店家根本沒有想解決「違約規定
」
: 這個問題,只想解決發現問題的人,所以才會跟店員說「這明明是(店家)道歉可以解
決
: 的小事」,但店員卻代表公司回答「我們(的規定)又沒有做錯幹嘛道歉」
: 如果他只是一個領最低時薪的工讀生,他會這樣回我嗎?他會代替公司說他們的規定沒
有
: 錯嗎?
: 昨日民視新聞記者有聯絡我,我有接受訪談,新聞也出來了。
: 店家在新聞中說「店長已經親自跟我道歉」,但我接觸到的店員,自始只有一個,依照
店
: 家在新聞中的說法,跟我對話的那位「店員」就是「店長」,依照這個推論,第二次消
費
: 時「店員」與我的對話,也就合理了。
: 再者,店家在新聞中表示,我第一次消費時是因為「系統試營運產生bug」所以才變成5
0
: 元以下才能刷卡,但當下店員卻只有指了刷卡機上的告示「50元以下不能刷卡」,沒有
提
: 到bug;我第二次去消費時,也只跟我說是「刷卡機要運作會比較久」,也沒有提到bug
,
: 但卻在新聞中宣稱是bug導致限額刷卡?
: D+14的對話,是我後來從我在當天寄給文具總公司的電子信件中節錄出來的,一般總公
司
: 要調查此事,勢必會點閱現場監視器,以及當事店員說說法,在櫃檯也可能有錄音,我
不
: 可能會在當下寄一封「大致對話意思不對」的信件給對方總公司,讓他們在調查之後打
我
: 臉,且只要向台新銀行查證,就能知道當日該店刷卡機是不是有bug了,台新那邊應該
也
: 會有我當下反映店家違約之後,他們介入調查後的記錄。
: 另外,我事後也選擇直接寄信給久大總公司反映此事,但是過了一週都沒有回覆,所以
打
: 去客服詢問有沒有收到信件,客服跟我說能打開電子信箱信件的人不在位子,但是他會
幫
: 我留紙條請他盡快開信處理,說大概等1天,但是後續還是沒有回應,我又來回幾次電
話
: ,總公司客服還是跟我說能夠打開信件的人不在,已經有留紙條了
: 隔了幾天之後我又再次打過去,能夠打開信件的人終於在位置上了,但是他說上層希望
我
: 留地址,他們要寄文本給我,可是我不想透露地址,所以沒有答應。
: 當下我也有詢問他,為什麼現在才看到信件,他說他那陣子都要開會沒辦法進辦公室,
也
: 就是至少七個日曆天沒有打開消費者反映問題的信件。且就算他們看到信件,決定要用
公
: 文回覆我,他們也沒有打來跟我要地址,而是我又主動打回去才跟我說他們要寄實體信
給
: 我,要我提供地址
: 店家在新聞中表示「已經當場道歉」,但實際上當時店長根本沒有道歉(對話如上)。
而
: 我也從來沒有要求「店員」要跟我道歉,我只是認為「這件事是店家針對其規定道歉就
能
: 解決的小事」,但是「店員」卻認為「我們沒有做錯幹嘛跟你道歉」,我才會覺得「店
家
: 沒有道歉意願」,不代表「我要求店員跟我道歉」,且如同上述說的,依照新聞的推斷
,
: 那位店員應該就是店長,店家張貼的公告,就算請店長來道歉也沒有「逼死小店員」吧
?
: 最讓我覺得不可思議的是,店家在新聞中提到「我們是服務業,不可能不跟客人道歉」
: 所以
: 「我們是銀行業,不可能算錯錢」?
: 「我們是餐飲業,不可能不好吃」?
: 「我們是運輸業,不可能出車禍」?
: 店家違反的確是店家跟銀行之間的契約,但是這個契約是有被法條規範,要求銀行要跟
店
: 家簽署的,法條的設立目的,自然是為了保護持卡人的權益,而店家違約自然也會影響
到
: 持卡人的權益,而我從頭到尾就只是要句道歉,設立這個違約規定的人的道歉,但店家
(
: 總公司)卻放著客訴信件好幾天都不管,還要消費者一直去詢問到底看到了沒有,最後
甚
: 至要我提供地址給他們寄公文卻又不主動講。
: 一堆留言要我「得繞人處且饒人」我覺得沒什麼關係,我相信是善意提醒
: 覺得我在逼店員的我也覺得合理,畢竟當下的情況很難用文字理解,我一開始也沒有提
到
: 店員可能就是店長
: 但是人身攻擊的留言
: 已經截圖留證囉
: 我會怎麼做你們應該心裡有數
: 跟我素昧平生的陌生人,卻能隔著鍵盤知道我沒有同理心、沒有做善事?
: 我曾在捷運上看到剛下車的視障者在月台上迷失方向,而選擇下車導引他給站務人員協
助
: 後,再等下一班車。
: 我曾經在路上過斑馬線時,看到一個推輪椅很吃力的人從我對向走來,我協助他盡快過
馬
: 路到我這向後,再等一個紅綠燈。
: 我身而為人的側隱之心、做社福工作的同理心,是用在弱勢身上,不是違約還不認錯的
店
: 家身上的
: 有一些人覺得我的時間成本不符合效益,但很多事情的價值本來就無法以個體衡量,我
今
: 天花那麼多時間處理這件事,確實讓店家移除刷卡限額公告,也因為有這篇文章,讓大
眾
: 了解到刷卡是不能限額的,對於往後消費者結帳的方便性以及持卡人的權益,我相信價
值
: 絕對大於我所花費的心力
: 我一直都知道退一步海闊天空的道理,但我往往還是選擇直球對決,把問題解決。當大
家
: 都因為他人或制度的小惡而選擇將就,選擇讓步,那這些問題最後可能就變成一個沒辦
法
: 撼動的大惡,既然我都遇到這個別人不一定知道的小惡了,如果選擇將就,店家下次搞
不
: 好就限制100元才能刷卡了
: 最後,真的很感謝在逆風中仍然理性看待討論重點,以及給予我鼓勵和建議的人們,你
們
: 的文字給我很多溫暖!也給我繼續解決問題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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