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轉賣水貨逃漏稅 罰 - 所得稅
By Donna
at 2022-02-25T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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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轉賣水貨逃漏稅 罰
2022-02-24 23:08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https://reurl.cc/448rLY
台北國稅局。記者曾增勳/攝影
轉賣「水貨」恐挨罰,台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一間攝影器材進口商,為避開國內代理
商的競爭,直接找海外原廠平行輸入水貨在台販售,過程全都利用私人帳戶,漏報銷售額
高達新台幣2億元,將陸續祭出該案營業稅、營所稅的裁罰。
台北有間專門進口電子產品銷售的公司,近期國稅局調帳查核時發現,這間公司某年度從
公司帳戶、關係人帳戶中,匯往海外電子產品公司的進貨金額,高達數億元,但是在營業
收入的部分,單一年度間卻僅有數千萬元,令國稅局起疑心。
官員表示,進一步調查發現,這間公司可能出於進貨成本等考量,部分產品未跟國內進口
商採購,而是另找管道,從海外平行輸入水貨,雖然表面的公司帳戶出去不少進貨款,但
實際上更多的交易,以及後續的銷售額,都是運用關係人的私人帳戶進行。
國稅局認為,這家業者透過關係人私人帳戶轉匯,目的在於隱匿進貨事實,雖然進口程序
沒問題,但隱匿販售商品的收入,最後依據實際金流查核的事實,核定該公司漏報2億餘
元銷售額。
官員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有銷售行為,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稅法
》規定列報營業收入,並課徵營業稅、營所稅。
雖然目前補稅金額、罰款尚未核定,不過依據2億餘元的收入推算,營業稅便須補繳百萬
元以上,後續更有營所稅的追補,若再加上罰鍰,恐怕要面臨數百萬元的補稅加罰。
官員表示,本案利用關係人帳戶隱匿進、銷貨事實明確,其餘尚未經國稅局查獲的案件,
如非刻意短漏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1條規定,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
款並加計利息,便可符合免罰標準。
https://bit.ly/3hgi1Z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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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23:08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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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記者曾增勳/攝影
轉賣「水貨」恐挨罰,台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一間攝影器材進口商,為避開國內代理
商的競爭,直接找海外原廠平行輸入水貨在台販售,過程全都利用私人帳戶,漏報銷售額
高達新台幣2億元,將陸續祭出該案營業稅、營所稅的裁罰。
台北有間專門進口電子產品銷售的公司,近期國稅局調帳查核時發現,這間公司某年度從
公司帳戶、關係人帳戶中,匯往海外電子產品公司的進貨金額,高達數億元,但是在營業
收入的部分,單一年度間卻僅有數千萬元,令國稅局起疑心。
官員表示,進一步調查發現,這間公司可能出於進貨成本等考量,部分產品未跟國內進口
商採購,而是另找管道,從海外平行輸入水貨,雖然表面的公司帳戶出去不少進貨款,但
實際上更多的交易,以及後續的銷售額,都是運用關係人的私人帳戶進行。
國稅局認為,這家業者透過關係人私人帳戶轉匯,目的在於隱匿進貨事實,雖然進口程序
沒問題,但隱匿販售商品的收入,最後依據實際金流查核的事實,核定該公司漏報2億餘
元銷售額。
官員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有銷售行為,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稅法
》規定列報營業收入,並課徵營業稅、營所稅。
雖然目前補稅金額、罰款尚未核定,不過依據2億餘元的收入推算,營業稅便須補繳百萬
元以上,後續更有營所稅的追補,若再加上罰鍰,恐怕要面臨數百萬元的補稅加罰。
官員表示,本案利用關係人帳戶隱匿進、銷貨事實明確,其餘尚未經國稅局查獲的案件,
如非刻意短漏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1條規定,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
款並加計利息,便可符合免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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