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保險? - 保險

By Edith
at 2013-01-12T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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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知道標題該怎麼下會比較正確?
雖然不是從事保險相關行業,但因個人興趣的關係,對保險相關議題會稍加留意,前陣子
看到一則新聞,內容大致上是討論關於『老有所養』的問題,而這議題早在幾年前就己經
看過,印象中好像是陳沖提過?但當時相關的實施辦法跟細節都沒有具體說明。發本篇文
章前,用關鍵字搜尋以及將保險局網頁大概瀏覽了一下,可能因為找的不夠仔細,所以找
不到相關資料,故僅能對部分新聞內容稍作描述。而發文目的則是希望有興趣的人一起討
論,或是指點一下從那裡可以得到更多的相關資訊,謝謝!
新聞主要內容:
1.可將不動產抵押設定於政府,依不動產之公告現值,計算每月可領取之年金,但過世之
後,該項不動產所有權歸政府所有。
2.實施對象印象中僅限於經濟困頓需仰賴社會救助的弱勢族群,而且似乎規範不得有法定
繼承人。
接下來提出個人的疑問及想法:
1.從新聞內容看來,似乎打算以年金保險型式承作此類放款,而且性質上比較偏向社會保
險性質,難道不能走商業年金保險?一來基於競爭,民間保險公司能提供的價格條件或
許相對較好,二來對於擔保品的價值的增減,反應敏銳度應該也會較政府機構高。
但細想之後,卻發現現實面的問題是這類型的年金保險,被保險人還是不動產佔有人(
假設是房子的話),保險公司的現金流從承作的當下開始都是淨流出,而必須等到被保
險人死亡後處分擔保品後才有現金流入。這類年金保險產品勢必無法成為一般保險公司
的主力商品。
2.再來就是我們的社會保險:國民年金、勞保年金等或是社會救助也好,是不是真的不足
?至於限定不得有法定繼承人這部分,我認為條件過於嚴苛,因為民法上的法定繼承人
範圍不算小,一般如果真的要等到法定繼承人全無的狀態才能辦理似有難度。當然會做
這部分的限縮主要是避免往後處份擔保品時和繼承人可能發生的糾紛。
但這部分其實可以規劃一下,比如:擔保品出售價值-各項支出到期終值-處分費用,
仍大於原始公告現值溢價某一個比例之上,法定繼承人仍得分配剩餘現金。當然可以設
計更完備一些。
3.既然是讓社會救助機制更完善為出發點,除現金給付部分,似乎可結合健康照護,比如
:定期的健檢或小病的醫療支出,以及一旦臥病在床一切的照料支出均應設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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