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死亡的所得稅申報期限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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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得稅法71-1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
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
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
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
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合
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可是在72條第一項規定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申報期限,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
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其
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之申報期限。

遺產稅申報期限是6個月可延長3個月

如果是今年2/1死亡 遺產稅申報期限是11/30

那麼要跟配偶所得稅合併申報是隔年5月

這樣不是會超過遺產稅申報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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