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死亡的所得稅報稅問題~ - 所得稅

Table of Contents

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
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71
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
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依
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
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
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71條之規定
,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這意思是說,要在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就要報所得稅嗎?
如果還沒到報稅季節,公司行號並沒有寄發扣繳憑單,
國稅局資料也還無法查詢,那該怎麼處理呢?

--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