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過世,申報所得稅期限? - 所得稅

By Hedda
at 2007-02-14T23:02
at 2007-02-14T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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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imeiwu (賺錢與唸書的迷思中)》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大大:
: 弟弟於95年5月底意外過世,當時家人僅只有申報遺產稅...
: 未申報所得稅之原因是...沒有所得資料...
: 當時也沒想到可以跟弟弟的公司要求申請查詢...
: 前2天弟弟的公司開來一張95年度之扣繳憑單,其中所得資料23萬,扣繳5千多..
: 我有查過所得稅法,知道年中死亡,需於死亡後3個月內申報所得稅(弟弟未婚)
: 那...現在才收到扣繳憑單,還可以補申報嗎?
: 應該可以申請退稅的...
: 不好意思,麻煩知道的大大解惑啊!
: 感恩
一、依照財政部620507台財稅第33310號函釋: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所得稅
報繳及核課注意事項: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死亡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應由遺囑執
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但其綜合所得稅
應如何報繳及核課補充規定如下:
(一)死亡人無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扶養親屬者,應由遺囑執行人或其
繼承人或其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綜
合所得總額應包括死亡人當年度截至死亡日止,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
,其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所得稅法第17條之1之規定,按該年
度截至死亡日止之日數,佔全年日數比例核算減。
(二)死亡人無配偶而有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扶養親屬者,應由遺囑執行人或
其繼承人或其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
綜合所得總額應包括死亡人本人及受其扶養之親屬當年度截至死亡人死亡日止
,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其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所得
稅法第17條之1之規定,按該年度截至死亡日止之日數,佔全年日數比例核算
減除。至原受死亡人扶養之親屬,於次年辦理上一年之結算申報時,如為其他
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或自為納稅義務人時,其已與死亡人合併申報納稅之所
得,可不再計入其綜合所得額;其減除之免稅額,應依法就全年可減除之金額
,扣除原已由死亡人申報減除數之餘額,申報減除。
될 (三)死亡人為獨資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應於辦理所得稅申報前,
先辦理該事業結算,計算死亡人當年度死亡前應分配之盈餘,計入死亡人所得
額課稅。
(四)死亡人綜合所得應納稅額之計算,應按死亡人之所得淨額,適用死亡年度綜合
所得稅稅率計算,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0條有關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換算規定。
又辦理死亡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可以目前所適用之綜合所得稅年度結算申報
書應用。
二、次依財政部83/07/20台財稅第831600179號函釋:未依限申報而經核定應納稅額小於
其扣繳稅額者其差額應予退還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適用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依查得
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若其應納稅額小於其扣繳稅
額,其差額應予退還。
三、再依財政部68/09/12台財稅第36407號函釋:所稱其逾期未申報者指未於規定結算申
報期限辦理申報而言
主旨: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逾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提出結算申報書者,稽徵機
關應依同法第79條第2項之規定,按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說明:所得稅法第79條第2項規定所稱「其逾期未申報者」,係指未於規定結算申報
期限辦理申報者而言。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未於結算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
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前引法條之規定辦理。本案納稅義務人××君經營×
×補習班,其綜合所得稅既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而遲於申報期限後始行辦理申
報,除免稅額及扣除額應依法參照其申報數查核認定外,其辦補習班之所得,
稽徵機關自應依主旨之規定辦理。
四、倘按原po所稱,「弟弟於95年5月底意外過世,...所得資料23萬,扣繳5千多...」,
則設死亡日為95/05/31則該年度截至死亡日止之日數,佔全年日數比例為151/365
免稅額 = 77,000 * 151 / 365 = 31,855
標準扣除額 = 46,000 * 151 / 365 = 19,030
所得淨額 = 230,000-31,855-19,030-薪資特別扣除額78,000=101,115
應納稅額 = 101,115 * 6% =6,066
應補稅額 = 6,066 - 扣繳稅額5,000 = 1,066
五、所以,按照上述估計及假設資料計算,不僅不能退稅,尚應補繳 1,066 元。
請儘快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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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請問各位大大:
: 弟弟於95年5月底意外過世,當時家人僅只有申報遺產稅...
: 未申報所得稅之原因是...沒有所得資料...
: 當時也沒想到可以跟弟弟的公司要求申請查詢...
: 前2天弟弟的公司開來一張95年度之扣繳憑單,其中所得資料23萬,扣繳5千多..
: 我有查過所得稅法,知道年中死亡,需於死亡後3個月內申報所得稅(弟弟未婚)
: 那...現在才收到扣繳憑單,還可以補申報嗎?
: 應該可以申請退稅的...
: 不好意思,麻煩知道的大大解惑啊!
: 感恩
一、依照財政部620507台財稅第33310號函釋: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所得稅
報繳及核課注意事項: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死亡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應由遺囑執
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但其綜合所得稅
應如何報繳及核課補充規定如下:
(一)死亡人無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扶養親屬者,應由遺囑執行人或其
繼承人或其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綜
合所得總額應包括死亡人當年度截至死亡日止,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
,其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所得稅法第17條之1之規定,按該年
度截至死亡日止之日數,佔全年日數比例核算減。
(二)死亡人無配偶而有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扶養親屬者,應由遺囑執行人或
其繼承人或其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
綜合所得總額應包括死亡人本人及受其扶養之親屬當年度截至死亡人死亡日止
,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其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所得
稅法第17條之1之規定,按該年度截至死亡日止之日數,佔全年日數比例核算
減除。至原受死亡人扶養之親屬,於次年辦理上一年之結算申報時,如為其他
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或自為納稅義務人時,其已與死亡人合併申報納稅之所
得,可不再計入其綜合所得額;其減除之免稅額,應依法就全年可減除之金額
,扣除原已由死亡人申報減除數之餘額,申報減除。
될 (三)死亡人為獨資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應於辦理所得稅申報前,
先辦理該事業結算,計算死亡人當年度死亡前應分配之盈餘,計入死亡人所得
額課稅。
(四)死亡人綜合所得應納稅額之計算,應按死亡人之所得淨額,適用死亡年度綜合
所得稅稅率計算,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0條有關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換算規定。
又辦理死亡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可以目前所適用之綜合所得稅年度結算申報
書應用。
二、次依財政部83/07/20台財稅第831600179號函釋:未依限申報而經核定應納稅額小於
其扣繳稅額者其差額應予退還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適用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依查得
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若其應納稅額小於其扣繳稅
額,其差額應予退還。
三、再依財政部68/09/12台財稅第36407號函釋:所稱其逾期未申報者指未於規定結算申
報期限辦理申報而言
主旨: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逾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提出結算申報書者,稽徵機
關應依同法第79條第2項之規定,按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說明:所得稅法第79條第2項規定所稱「其逾期未申報者」,係指未於規定結算申報
期限辦理申報者而言。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未於結算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
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前引法條之規定辦理。本案納稅義務人××君經營×
×補習班,其綜合所得稅既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而遲於申報期限後始行辦理申
報,除免稅額及扣除額應依法參照其申報數查核認定外,其辦補習班之所得,
稽徵機關自應依主旨之規定辦理。
四、倘按原po所稱,「弟弟於95年5月底意外過世,...所得資料23萬,扣繳5千多...」,
則設死亡日為95/05/31則該年度截至死亡日止之日數,佔全年日數比例為151/365
免稅額 = 77,000 * 151 / 365 = 31,855
標準扣除額 = 46,000 * 151 / 365 = 19,030
所得淨額 = 230,000-31,855-19,030-薪資特別扣除額78,000=101,115
應納稅額 = 101,115 * 6% =6,066
應補稅額 = 6,066 - 扣繳稅額5,000 = 1,066
五、所以,按照上述估計及假設資料計算,不僅不能退稅,尚應補繳 1,066 元。
請儘快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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