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財政部72/09/12台財稅第36469號函釋:
: 釋示函令標題【員工未履約所繳還之旅費及薪資非所得之減少不得扣除 】
: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 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之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該公司
: 領取之旅費及薪資等,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
: 中扣除。(財政部72/09/12台財稅第36469號函)
: 所以,台端因未履行服務契約離職所繳回之簽約金,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
: 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中扣除。
請問若是勞資雙方沒有簽訂契約呢?
預領薪資隔年繳回 這樣該怎麼辦阿?
另外扣繳憑單"薪資"可以跟公司要明細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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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示函令標題【員工未履約所繳還之旅費及薪資非所得之減少不得扣除 】
: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 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之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該公司
: 領取之旅費及薪資等,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
: 中扣除。(財政部72/09/12台財稅第36469號函)
: 所以,台端因未履行服務契約離職所繳回之簽約金,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
: 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中扣除。
請問若是勞資雙方沒有簽訂契約呢?
預領薪資隔年繳回 這樣該怎麼辦阿?
另外扣繳憑單"薪資"可以跟公司要明細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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