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當完兵)96年~100年大學時有在台灣銀行申請就學貸款,100年6月畢業,100年
9月讀研究所,不過並沒有申請就學貸款(直接現金註冊),
今年101年3月9日因為某些因素辦理休學並開始找工作。
我上台銀網站有看到:依借據之約定,申貸學生於簽訂借據當時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
,如繼續在國內就學且繼續向本行借得就學貸款者,本行得於知悉該情形時,主動更
新償還期間起算日。"
疑問一:
所以我的例子,今年7月就會收到通知說要開始還嗎?(因為研究所沒有辦貸款)
這樣我是不是要寄休學證明過去才能延到102年3月10日還?
疑問二:我問過學校,研究所可以休學兩學年共四學期,所以我要是101年8月、102年
2月、102年8月底都續辦休學但不註冊,那可以一直緩繳嗎?
即102年8月休學最後一次後,於103年8月才開始還,
還是說依第一次休學101年3月9日的隔一年後102年3月10日就要開始還?
疑問三:假設102年3月10日就要開始還,有看台銀網站說明可申請緩繳一年如下:
前一年度平均月收入不足新台幣3萬元(於計算所得年度畢業或服役期滿者,以畢業或
役畢後剩餘月數計算平均月收入)。
假如我到11月才找到工作,做兩個月平均月薪35000,領兩個月共7萬,
那我可不可以在102年3月10日提出緩繳一年呢?
因為3月休學所以就是計算4~12月共9月,總年收入7萬低於27萬(9*3萬)
,因此可以緩繳。
可是我有看到另一說法是:計算"有工作期間"的平均,因為2個月平均超過3萬
所以不能緩繳。
是哪一個正確呢? 感謝!!
解答者 附上1000p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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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讀研究所,不過並沒有申請就學貸款(直接現金註冊),
今年101年3月9日因為某些因素辦理休學並開始找工作。
我上台銀網站有看到:依借據之約定,申貸學生於簽訂借據當時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
,如繼續在國內就學且繼續向本行借得就學貸款者,本行得於知悉該情形時,主動更
新償還期間起算日。"
疑問一:
所以我的例子,今年7月就會收到通知說要開始還嗎?(因為研究所沒有辦貸款)
這樣我是不是要寄休學證明過去才能延到102年3月10日還?
疑問二:我問過學校,研究所可以休學兩學年共四學期,所以我要是101年8月、102年
2月、102年8月底都續辦休學但不註冊,那可以一直緩繳嗎?
即102年8月休學最後一次後,於103年8月才開始還,
還是說依第一次休學101年3月9日的隔一年後102年3月10日就要開始還?
疑問三:假設102年3月10日就要開始還,有看台銀網站說明可申請緩繳一年如下:
前一年度平均月收入不足新台幣3萬元(於計算所得年度畢業或服役期滿者,以畢業或
役畢後剩餘月數計算平均月收入)。
假如我到11月才找到工作,做兩個月平均月薪35000,領兩個月共7萬,
那我可不可以在102年3月10日提出緩繳一年呢?
因為3月休學所以就是計算4~12月共9月,總年收入7萬低於27萬(9*3萬)
,因此可以緩繳。
可是我有看到另一說法是:計算"有工作期間"的平均,因為2個月平均超過3萬
所以不能緩繳。
是哪一個正確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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