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是否一定得在1樓?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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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大好,在下最近設立一個行號,是希望申請小規模營業人,開收據,免開發票的那種.

詢問台北市政府的辦事人員,說這樣沒問題,於是我就申請了.沒想到,前天突然有一個國

稅局的小姐打電話來,問我的營業目的,然後說了一句:[不行喔!小規模營業人一定得設在

一樓.你這樣子一定要開發票的.怎麼樣?你是要開發票,還是更改地址?]於是我就回答:[

那我再找新的地址好了.]結果昨天就收到通知,說我的申請準了.今天又收到國稅局的信

件,叫我三天之內去領發票!我不是已經跟那個小姐說了嗎?!她怎麼還依然固我呀?!

想請問一下,要申請小規模營業人的話,是否一定得設立在一樓呢?倘若該地原已有公司

行號的話,那我在申請上還需要多準備什麼證件嗎?若該行號也是跟別人承租的話,那我

到底是應該要取得原房東還是現在的行號老闆的同意呢?這種情況下,我需要準備什麼證

件,以完成遷址作業呢?謝謝各位!

ps.如果能將之後的流程教導在下,則更加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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