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核定已提出復查後,可以再補列舉扣除嗎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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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uchen (不要說盡量‧要做到最好)》之銘言:
: 國稅局曾對之前申報的綜所稅核定 要我補稅
: 補稅的原因是申報的扶養親屬被剔除 而調整了「免稅額」
: 由於我有扶養事實,我提出了 "復查" 且也准了我的復查
: ****
: 但我現在又找到了那位受扶養親屬的費用支出憑證
: 那我現在還可以再提出 "更正"「列舉扣除額」嗎
: (就是我想要再增加之前申報的「列舉扣除額」)
: 謝謝

如申報當時已選用列舉扣除額,就可檢附受扶養親屬的具體證明資料辦理更正,
溢繳稅款可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申請退還;如申報當時未列舉扣除額,經國稅
局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其中列舉扣除項目中的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限定受扶養直系親屬才可列報,捐
贈、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則是受扶養親屬皆可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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