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論壇》及時過戶 節稅關鍵 - 稅務

By Thomas
at 2005-10-26T22:55
at 2005-10-26T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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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論壇》及時過戶 節稅關鍵
■ 許祺昌、陳怡儔
生前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是過去常見的遺產稅規劃方式之一。舉例而言,某甲生前以
1,000萬元購入公告現值5,000萬元的公設地,某甲尚有其他遺產1億元,某甲應納遺產稅
為5,000萬元(1億元×50%,免稅額及累進差額忽略不計),某甲可以該公設地以公告現
值全額抵繳,無須再行補繳遺產稅。如某甲未購入該公設地,則應納遺產稅將為5,500萬
元(1.1億×50%),該公設地節稅效果為4,500萬元(原應納稅額5,500萬元-公設地成本
1,000萬元)。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倉促購買公設地,卻未能及時在死亡前辦竣移轉登記,該筆遺產則非屬
「土地」性質,而僅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也就是「債權」性質,
仍須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雖無公設地免稅之適用;但該項債權之估價,依據財政部
88年度函釋,係採公告土地現值計入遺產總額,於遺產稅繳納階段,也可以公告土地現值
抵繳之,仍有部分節稅效果。承上例,某甲應納遺產稅為7,500萬元(〈1億+0.5億〉×
50%),公設地可抵繳稅額為 5,000萬元,尚須補繳遺產稅2,500萬元,公設地之節稅效果
為2,000萬元(原應納稅額5,500萬元-公設地成本1,000萬元-補繳稅額 2,500萬元)。
然依財政部昨(24)日發布最新解釋函令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購買公設地,如未能於死亡
前辦竣移轉登記,原則上如經查得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應以實際成交價計入
遺產總額,若又以該公設地抵繳遺產稅,亦僅能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抵繳價值。除非實際
成交價格無法查得,方得以公告土地現值計入遺產總額,並作為抵繳之價值,否則將完全
沒有節稅效果。
新解釋令的影響包括:一、 生前倉促購入卻未能及時過戶之公設地,無法達到高額抵繳
遺產稅之節稅效果。二、如遺產中之「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係受贈取得
,依財政部90年度解釋令,似乎仍可依公告土地現值計入遺產總額,並同額抵繳遺產稅。
三、依「從新從優」原則,因財政部該項最新解釋屬不利於納稅人之解釋,因此如被繼承
人係於本函發布日前死亡,似乎仍可適用財政部88年度函釋,而以公告土地現值計入遺產
總額,並同額抵繳遺產稅。
因此,如欲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達到節稅效果,若未能及時過戶,勢必受到該函釋影響,
費盡千辛萬苦購買公設地將只是空忙一場。
(作者許祺昌是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怡儔任職於致遠會計師事務所)
【2005/10/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2972389.shtml
--
及時行孝--北京某著名雜誌的一個攝影記者所做的flash作品
http://www.ntnu.edu.tw/dsa/activity/2003new/mamailoveu.swf
希望我們都能及時行孝.....而不要等到失去了才開始後悔.....
--
■ 許祺昌、陳怡儔
生前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是過去常見的遺產稅規劃方式之一。舉例而言,某甲生前以
1,000萬元購入公告現值5,000萬元的公設地,某甲尚有其他遺產1億元,某甲應納遺產稅
為5,000萬元(1億元×50%,免稅額及累進差額忽略不計),某甲可以該公設地以公告現
值全額抵繳,無須再行補繳遺產稅。如某甲未購入該公設地,則應納遺產稅將為5,500萬
元(1.1億×50%),該公設地節稅效果為4,500萬元(原應納稅額5,500萬元-公設地成本
1,000萬元)。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倉促購買公設地,卻未能及時在死亡前辦竣移轉登記,該筆遺產則非屬
「土地」性質,而僅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也就是「債權」性質,
仍須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雖無公設地免稅之適用;但該項債權之估價,依據財政部
88年度函釋,係採公告土地現值計入遺產總額,於遺產稅繳納階段,也可以公告土地現值
抵繳之,仍有部分節稅效果。承上例,某甲應納遺產稅為7,500萬元(〈1億+0.5億〉×
50%),公設地可抵繳稅額為 5,000萬元,尚須補繳遺產稅2,500萬元,公設地之節稅效果
為2,000萬元(原應納稅額5,500萬元-公設地成本1,000萬元-補繳稅額 2,500萬元)。
然依財政部昨(24)日發布最新解釋函令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購買公設地,如未能於死亡
前辦竣移轉登記,原則上如經查得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應以實際成交價計入
遺產總額,若又以該公設地抵繳遺產稅,亦僅能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抵繳價值。除非實際
成交價格無法查得,方得以公告土地現值計入遺產總額,並作為抵繳之價值,否則將完全
沒有節稅效果。
新解釋令的影響包括:一、 生前倉促購入卻未能及時過戶之公設地,無法達到高額抵繳
遺產稅之節稅效果。二、如遺產中之「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係受贈取得
,依財政部90年度解釋令,似乎仍可依公告土地現值計入遺產總額,並同額抵繳遺產稅。
三、依「從新從優」原則,因財政部該項最新解釋屬不利於納稅人之解釋,因此如被繼承
人係於本函發布日前死亡,似乎仍可適用財政部88年度函釋,而以公告土地現值計入遺產
總額,並同額抵繳遺產稅。
因此,如欲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達到節稅效果,若未能及時過戶,勢必受到該函釋影響,
費盡千辛萬苦購買公設地將只是空忙一場。
(作者許祺昌是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怡儔任職於致遠會計師事務所)
【2005/10/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29723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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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行孝--北京某著名雜誌的一個攝影記者所做的flash作品
http://www.ntnu.edu.tw/dsa/activity/2003new/mamailoveu.swf
希望我們都能及時行孝.....而不要等到失去了才開始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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