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板上眾多前輩
專利三要素: 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
目前一前案,申請權利範圍為一物質X(chemical compound),其包含:
(1)A(including D);
(2)B;
(3)C,
其中A,B,C為相異物質,D為某一元素。
如今申請一權利範圍為一物質Y,其包含:
(1)A;
(2)B(including D);
(3)C。
若提不出(a)D附屬於A中和B中有何差別
(b)X與Y有何差別
是否就無可專利性?
假設只提出(b)的差別而無(a),且Y優於X,是否就是進步性? 可專利?
假設只有(a)而無(b),則無進步性,無專利性。
小弟非正統專利工程師出身,還請前輩們多多指教,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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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三要素: 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
目前一前案,申請權利範圍為一物質X(chemical compound),其包含:
(1)A(including D);
(2)B;
(3)C,
其中A,B,C為相異物質,D為某一元素。
如今申請一權利範圍為一物質Y,其包含:
(1)A;
(2)B(including D);
(3)C。
若提不出(a)D附屬於A中和B中有何差別
(b)X與Y有何差別
是否就無可專利性?
假設只提出(b)的差別而無(a),且Y優於X,是否就是進步性? 可專利?
假設只有(a)而無(b),則無進步性,無專利性。
小弟非正統專利工程師出身,還請前輩們多多指教,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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