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定書未逐一反駁申復理由是否違法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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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
依本法規定為之。」《專利法》未規定者,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復按專利核駁審定書為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之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
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
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未逐一反駁申復理由,而以概括方式為之者,自形式外觀觀之,即難謂已斟酌『全部』陳
述,是否有違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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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homas avatarThomas2017-09-06
不知道審委概括到何種程度,但無論如何,可以放進再審
查理由或訴願理由試試,然後以實體技術面或專利面之
抗辯為主力。
Jacob avatarJacob2017-09-08
很難吧 因為這不影響核駁事實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7-09-13
行政訴訟打贏也只會拿到比較詳細的核駁審定書
Faithe avatarFaithe2017-09-15
依其他理由為正當者 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Rachel avatarRachel2017-09-15
不適用。而且只要獨立項有解釋就可以了,不用一一反駁。很
多申復理由都在鬼扯不然就是失焦了。
Elma avatarElma2017-09-16
IPO自撤原處分 然後再收到一個核駁審定書
Andy avatarAndy2017-09-16
樓上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