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 次繳納現金時
,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
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請問一下
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也可以的話
那也就是指遺產範圍外易於變現的實物也可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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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
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請問一下
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也可以的話
那也就是指遺產範圍外易於變現的實物也可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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