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產險「保來保去」專案 - 保險
By Quintina
at 2012-07-03T11:09
at 2012-07-03T11:09
Table of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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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述以下資訊:(括弧內文字建議刪除)
一、性別:男
二、年齡:40歲
三、職業/工作內容:工程行主管
四、保障需求:(請以IE開啟http://goo.gl/Atpsj進行試算)
五、保費預算:
六、健康告知:無
七、常用交通工具:汽車、機車
八、預計規劃:
(請主動表達需求,勿讓他人創造你的需求)
(請按照重要程度分列,若預算不足,順序後面的險種優先汰除)
請問富邦產險的保來保去專案中有『搭乘交通工具增額保障』與『搭乘大眾運輸增額
保障』
其中搭乘大眾運輸增額保障的理賠額度比較高,可是我發現在在搭乘交通工具增額保障
的保單條款中也包含了大眾運輸工具,如果保戶真的因為搭大眾運輸工具而走的話,那
到底要算在那一項啊?
保單條款分別如下:
搭乘大眾運輸增額保障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搭乘大眾運輸增額保障保險金】
核准文號:93.11.17 (93)富保業發字第 295 號函核備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個人暨家庭型)
(以下簡稱主契約)附加搭乘大眾運輸增額保障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乘客身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期間因遭受意外
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時
,本公司除按主契約約定給付外,另按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單上所載「搭
乘大眾運輸增額保障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或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或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附加條款之殘廢保險給付仍比照「殘廢等級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之給付比例
計算。
前項所稱被保險人,除包括載明於要保書上之主被保險人外,並含事先經主被保險
人同意並已申請加保本附加條款,且載明於要保名冊上之人。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大眾運輸工具」係指下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依公佈之固定時刻表(含加
班班次及包機)行駛或航行固定路線(機場)之陸上或水上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1.火車
2.公共汽車
3.大眾捷運系統
4.水上大眾運輸工具
5.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二、大眾捷運系統:係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使
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專用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
客之公共運輸系統。
三、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載客專用並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船舶。(含郵輪)
四、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載客專用民航機,但不包括直升飛機、輕航機、飛艇等
航空器。
五、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大眾運輸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六、 乘大眾運輸工具期間:係指被保險人上下大眾運輸工具期間或向航空公司機
場櫃檯報到或向票務人員或自動收票機繳票而進入車站、碼頭等候搭乘時起,至離開
機場建築物或由票務人員或自動收票機收票而出目的地車站、碼頭為止之期間。但航
空運輸工具之搭乘期間亦包含下述:
1.搭乘機票上所載之航空公司所提供之地面交通工具期間。
2.為完成機票上的銜接航程而在機場內等候轉機之期間。
3.非乘客自願轉機,而由航空公司提供費用之招待期間。
4.非因航空公司所能控制之因素而降落在非目的機場時,由航空公司所提供至目的地
之交通工具搭乘期間。
富邦產物傷害保險搭乘交通工具增額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搭乘交通工具身故保險金、搭乘交通工具殘廢保險金】
核准文號:97.03.24(97)富保研發字第 209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附表所列之富邦產物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搭乘交通工具增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
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汽車發生交通意
外事故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期間發生意外事故遭受身體傷害,並自該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時,本公司除按主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
保險金外,另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搭乘交通工具增額給付保險金」。但超過一
百八十日死亡或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或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
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用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乘客:係指搭乘汽車或大眾運輸工具之乘客,不含該汽車駕駛人或配置在該大眾
運輸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二、搭乘汽車期間:係指自被保險人乘坐或上下汽車時起,至離開該汽車時止之期間。
但不包含被保險人等待登上該汽車之期間。
三、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期間:係指被保險人乘坐或上下大眾運輸工具期間或向航空公
司機場櫃檯報到或向票務人員或自動收票機繳票而進入車站、碼頭等候搭乘時起,至
離開機場建築物或由票務人員或自動收票機收票而出目的地車站、碼頭為止之期間。
但航空運輸工具之搭乘期間亦包含下述:
(一)搭乘機票上所載之航空公司所提供之地面交通工具期間。
(二)為完成機票上的銜接航程而在機場內等候轉機之期間。
(三)非乘客自願轉機,而由航空公司提供費用之招待期間。
(四)非因航空公司所能控制之因素而降落在非目的機場時,由航空公司所提供至目的
地之交通工具搭乘期間。
四、汽車:係指在公路及市區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各式自用車輛、營業用車、機器腳踏車。
五、大眾運輸工具:係指下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開放不特定人士搭乘,依公佈之
固定時刻表(含加班班次及包機)行駛或航行固定路線(機場)之陸上或水上或空中大眾
運輸工具:
1.火車
2.公共汽車
3.大眾捷運系統
4.水上大眾運輸工具
5.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六、大眾捷運系統:係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使用專
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專用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
運輸系統。
七、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載客專用並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船舶。(含郵輪)
八、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載客專用民航機,但不包括直升飛機、輕航機、飛艇等航
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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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述以下資訊:(括弧內文字建議刪除)
一、性別:男
二、年齡:40歲
三、職業/工作內容:工程行主管
四、保障需求:(請以IE開啟http://goo.gl/Atpsj進行試算)
五、保費預算:
六、健康告知:無
七、常用交通工具:汽車、機車
八、預計規劃:
(請主動表達需求,勿讓他人創造你的需求)
(請按照重要程度分列,若預算不足,順序後面的險種優先汰除)
請問富邦產險的保來保去專案中有『搭乘交通工具增額保障』與『搭乘大眾運輸增額
保障』
其中搭乘大眾運輸增額保障的理賠額度比較高,可是我發現在在搭乘交通工具增額保障
的保單條款中也包含了大眾運輸工具,如果保戶真的因為搭大眾運輸工具而走的話,那
到底要算在那一項啊?
保單條款分別如下:
搭乘大眾運輸增額保障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搭乘大眾運輸增額保障保險金】
核准文號:93.11.17 (93)富保業發字第 295 號函核備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加繳保險費後, 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個人暨家庭型)
(以下簡稱主契約)附加搭乘大眾運輸增額保障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乘客身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期間因遭受意外
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時
,本公司除按主契約約定給付外,另按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單上所載「搭
乘大眾運輸增額保障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或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或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附加條款之殘廢保險給付仍比照「殘廢等級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之給付比例
計算。
前項所稱被保險人,除包括載明於要保書上之主被保險人外,並含事先經主被保險
人同意並已申請加保本附加條款,且載明於要保名冊上之人。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大眾運輸工具」係指下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依公佈之固定時刻表(含加
班班次及包機)行駛或航行固定路線(機場)之陸上或水上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1.火車
2.公共汽車
3.大眾捷運系統
4.水上大眾運輸工具
5.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二、大眾捷運系統:係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使
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專用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
客之公共運輸系統。
三、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載客專用並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船舶。(含郵輪)
四、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載客專用民航機,但不包括直升飛機、輕航機、飛艇等
航空器。
五、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大眾運輸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六、 乘大眾運輸工具期間:係指被保險人上下大眾運輸工具期間或向航空公司機
場櫃檯報到或向票務人員或自動收票機繳票而進入車站、碼頭等候搭乘時起,至離開
機場建築物或由票務人員或自動收票機收票而出目的地車站、碼頭為止之期間。但航
空運輸工具之搭乘期間亦包含下述:
1.搭乘機票上所載之航空公司所提供之地面交通工具期間。
2.為完成機票上的銜接航程而在機場內等候轉機之期間。
3.非乘客自願轉機,而由航空公司提供費用之招待期間。
4.非因航空公司所能控制之因素而降落在非目的機場時,由航空公司所提供至目的地
之交通工具搭乘期間。
富邦產物傷害保險搭乘交通工具增額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搭乘交通工具身故保險金、搭乘交通工具殘廢保險金】
核准文號:97.03.24(97)富保研發字第 209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附表所列之富邦產物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富邦產物傷害保險搭乘交通工具增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
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汽車發生交通意
外事故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期間發生意外事故遭受身體傷害,並自該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時,本公司除按主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
保險金外,另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搭乘交通工具增額給付保險金」。但超過一
百八十日死亡或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或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
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用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乘客:係指搭乘汽車或大眾運輸工具之乘客,不含該汽車駕駛人或配置在該大眾
運輸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二、搭乘汽車期間:係指自被保險人乘坐或上下汽車時起,至離開該汽車時止之期間。
但不包含被保險人等待登上該汽車之期間。
三、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期間:係指被保險人乘坐或上下大眾運輸工具期間或向航空公
司機場櫃檯報到或向票務人員或自動收票機繳票而進入車站、碼頭等候搭乘時起,至
離開機場建築物或由票務人員或自動收票機收票而出目的地車站、碼頭為止之期間。
但航空運輸工具之搭乘期間亦包含下述:
(一)搭乘機票上所載之航空公司所提供之地面交通工具期間。
(二)為完成機票上的銜接航程而在機場內等候轉機之期間。
(三)非乘客自願轉機,而由航空公司提供費用之招待期間。
(四)非因航空公司所能控制之因素而降落在非目的機場時,由航空公司所提供至目的
地之交通工具搭乘期間。
四、汽車:係指在公路及市區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各式自用車輛、營業用車、機器腳踏車。
五、大眾運輸工具:係指下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開放不特定人士搭乘,依公佈之
固定時刻表(含加班班次及包機)行駛或航行固定路線(機場)之陸上或水上或空中大眾
運輸工具:
1.火車
2.公共汽車
3.大眾捷運系統
4.水上大眾運輸工具
5.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六、大眾捷運系統:係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使用專
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專用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
運輸系統。
七、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載客專用並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船舶。(含郵輪)
八、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載客專用民航機,但不包括直升飛機、輕航機、飛艇等航
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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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rianna
at 2012-07-06T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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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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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chel
at 2012-07-10T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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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la
at 2012-07-11T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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