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理賠-已停效有機會嗎? - 保險
By Christine
at 2012-02-01T23:23
at 2012-02-01T23:2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renriver (惹我就打你)》之銘言:
: ※ 引述《beriaura (beriaura)》之銘言:
: : futfut:停效瑕疪?我有收到掛號,雖說很希望可以通容,但...難 02/01 15:07
: : 既然這邊不可能
: : 那另一個方向給你看一下
: : 此狀況要看你買的商品條款是什麼
: : 在醫療險條款名詞定義的地方
: : 有二種寫法
: : 第一種
: : 本附約所稱「疾病」
: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
: : 第二種
: :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卅日以後所開始發生的疾病。
: : 但續保者,被保險人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者,該被保險人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 : 第一種在條款中定義了生效及復校起的疾病才是保障範圍
: : 第二種沒寫到復效起的字眼,所以,有空間
: 因為一直想補充
: 所以還是回文好了 XD
: 以保發查詢 富邦人壽新健康醫療費用定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為例
: 條款
: 【名詞定義】
: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 (略)
: 四、「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三十日後起所發生之疾病。
: 但於本附約生效三十日後之續保者,自續保之日起發生之疾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 (略)
: 這裡是【名詞定義】-「疾病」
: ber大的意思是,第一種有標示出復效日起的疾病定義,停效期間的疾病不包括在內。
: 但我看起來保險公司只是要強調復效日沒有等待期。 (os:那條根本是在說等待期啊)
: 那我們就假設是ber大所想直接把停效期疾病排除無誤,沒有空間。
: 那第二種如上所複製之條款
: 我們再往下看
: 【保險範圍】
: 第 八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本公司
: 依下列各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 (略)
: 有效期間其實也有定義
: 但跟我要講的比較沒關聯,還是貼一下好了
: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 第 五 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
: 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個別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
: 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 第 六 條
: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
: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
: 項約定處理。
: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 疾病
: ├──────┼──┴───┼──────
: 生效日 停效日 復效日
: ╰──有效──╯ 停止效力 ╰───有效
: 這個會有空間嗎?
我目前好奇的點是
實際上所購買的契約是?
何時買?
幾月幾號發生疾病?
幾月幾號~幾月幾號治療?
幾月幾號停效?
胡思亂想一下
也一樣購買這一張保單好了
富邦人壽新健康醫療費用定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假設 100年一月一號購買
結果100年十二月一號發生疾病且當天開始住院 住到101年四月一號出院
但隔年保險費未繳 所以保單於101年二月一號停效(先不詳細計算寬限期)
(狀況一)
再未辦理復效的情況之下 於101年四月二號申請保險金
這張保單要如何賠?
(狀況二)
101年四月二號辦理復效 於101年四月三號申請保險金
這張保單要如何賠?
PS:單考量住院日額保險金好了@@
--
明月清天上 今霄照綺筵 家家沾恩澤 萬里淨雲烟
--
: ※ 引述《beriaura (beriaura)》之銘言:
: : futfut:停效瑕疪?我有收到掛號,雖說很希望可以通容,但...難 02/01 15:07
: : 既然這邊不可能
: : 那另一個方向給你看一下
: : 此狀況要看你買的商品條款是什麼
: : 在醫療險條款名詞定義的地方
: : 有二種寫法
: : 第一種
: : 本附約所稱「疾病」
: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
: : 第二種
: :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卅日以後所開始發生的疾病。
: : 但續保者,被保險人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者,該被保險人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 : 第一種在條款中定義了生效及復校起的疾病才是保障範圍
: : 第二種沒寫到復效起的字眼,所以,有空間
: 因為一直想補充
: 所以還是回文好了 XD
: 以保發查詢 富邦人壽新健康醫療費用定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為例
: 條款
: 【名詞定義】
: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 (略)
: 四、「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三十日後起所發生之疾病。
: 但於本附約生效三十日後之續保者,自續保之日起發生之疾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 (略)
: 這裡是【名詞定義】-「疾病」
: ber大的意思是,第一種有標示出復效日起的疾病定義,停效期間的疾病不包括在內。
: 但我看起來保險公司只是要強調復效日沒有等待期。 (os:那條根本是在說等待期啊)
: 那我們就假設是ber大所想直接把停效期疾病排除無誤,沒有空間。
: 那第二種如上所複製之條款
: 我們再往下看
: 【保險範圍】
: 第 八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本公司
: 依下列各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 (略)
: 有效期間其實也有定義
: 但跟我要講的比較沒關聯,還是貼一下好了
: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 第 五 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
: 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個別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
: 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 第 六 條
: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
: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
: 項約定處理。
: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 疾病
: ├──────┼──┴───┼──────
: 生效日 停效日 復效日
: ╰──有效──╯ 停止效力 ╰───有效
: 這個會有空間嗎?
我目前好奇的點是
實際上所購買的契約是?
何時買?
幾月幾號發生疾病?
幾月幾號~幾月幾號治療?
幾月幾號停效?
胡思亂想一下
也一樣購買這一張保單好了
富邦人壽新健康醫療費用定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假設 100年一月一號購買
結果100年十二月一號發生疾病且當天開始住院 住到101年四月一號出院
但隔年保險費未繳 所以保單於101年二月一號停效(先不詳細計算寬限期)
(狀況一)
再未辦理復效的情況之下 於101年四月二號申請保險金
這張保單要如何賠?
(狀況二)
101年四月二號辦理復效 於101年四月三號申請保險金
這張保單要如何賠?
PS:單考量住院日額保險金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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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清天上 今霄照綺筵 家家沾恩澤 萬里淨雲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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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Tom
at 2012-02-02T20:19
at 2012-02-02T20:19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2-02-03T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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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12-02-06T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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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seph
at 2012-02-09T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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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at 2012-02-11T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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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at 2012-02-14T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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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dele
at 2012-02-16T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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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nessa
at 2012-02-20T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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