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侯建業專欄》進口稅款優待 - 稅務

By Charlotte
at 2004-05-10T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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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嘉宜
進口貨物應課徵的稅款,有許多優待規定,包括關稅、貨物稅、菸酒稅、營業稅。就法令
來分,有關稅法、海關進口稅則增註、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就優待方式來分,有免稅、減徵、分期繳稅、保稅、退稅
。
這麼多優惠規定,都是納稅義務人的權利,如果因不諳規定而錯過享受的機會,無異讓權
利睡著了,下列就進口稅款優惠規定列舉如下:
一、關稅法第44條規定免徵關稅的貨物,包括進口救濟物資、教育研究用品、公私文件、
無商業價值,或價值在限額(完稅價格1萬2,000元)內,廣告品及貨樣、旅客攜帶的自用
行李物品(完稅價格在2萬元以內),郵包品數量零星在限額(完稅價格3,000元)以下者
,進口物品其同批完稅價格合併計算在財政部規定限額(完稅價格3,000元)以下等20項
貨物免徵關稅。
二、關稅法第45至51條規定,損壞或復運進口免徵關稅包括(一)損壞、變質或損失致無
價值者。(二)於海關放行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三)賠償或掉
換進口之貨物。(四)應徵關稅之貨樣等,在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者。(
五)貨樣等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內原貨復運進口者。(六)進口供加工外銷原料,於進口
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者。(七)外銷品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五年
內,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者。
三、關稅法第57條至60條規定,得退還所繳關稅包括(一)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二)
溢徵或短退稅款者。(三)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經政府禁止不能用而退運出口或銷燬者。
四、關稅法第57條規定,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得由廠商提供保證,予以記帳,俟成品出
口後沖銷之。
五、關稅法第52至56條規定,進口貨物存儲保稅區域免徵關稅,包括(一)運達我國口岸
的貨物,在報關進口前申請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二年)內,原貨復運出口者
。(二)外銷品製造廠商登記為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入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三
)進口貨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貨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後出口者。(四)經營銷售貨物予入出
境旅客之免稅商店,其進儲供銷售之保稅貨物,在規定期間(二年)內銷售予旅客,原貨
攜運出口者。
除外,依「海關進口稅則增註」規定,進口貨物得予免稅或減徵優待者,目前有80餘則。
及依「貨物稅條例」第3條,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原料者,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
復運出口者,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的自用菸酒未超量者,免徵貨物稅。「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進口下列貨物免徵營業稅:(一)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
及遠洋漁船。(二)前面所列關稅法第44條規定貨物。(三)本國古物。(四)純金的金
條、金塊、金片、金幣、金飾、製品及工業用純金產品。(五)報紙、雜誌。
(作者是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本專欄每周一、三刊登)
【2004/05/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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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應課徵的稅款,有許多優待規定,包括關稅、貨物稅、菸酒稅、營業稅。就法令
來分,有關稅法、海關進口稅則增註、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就優待方式來分,有免稅、減徵、分期繳稅、保稅、退稅
。
這麼多優惠規定,都是納稅義務人的權利,如果因不諳規定而錯過享受的機會,無異讓權
利睡著了,下列就進口稅款優惠規定列舉如下:
一、關稅法第44條規定免徵關稅的貨物,包括進口救濟物資、教育研究用品、公私文件、
無商業價值,或價值在限額(完稅價格1萬2,000元)內,廣告品及貨樣、旅客攜帶的自用
行李物品(完稅價格在2萬元以內),郵包品數量零星在限額(完稅價格3,000元)以下者
,進口物品其同批完稅價格合併計算在財政部規定限額(完稅價格3,000元)以下等20項
貨物免徵關稅。
二、關稅法第45至51條規定,損壞或復運進口免徵關稅包括(一)損壞、變質或損失致無
價值者。(二)於海關放行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三)賠償或掉
換進口之貨物。(四)應徵關稅之貨樣等,在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者。(
五)貨樣等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內原貨復運進口者。(六)進口供加工外銷原料,於進口
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者。(七)外銷品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五年
內,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者。
三、關稅法第57條至60條規定,得退還所繳關稅包括(一)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二)
溢徵或短退稅款者。(三)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經政府禁止不能用而退運出口或銷燬者。
四、關稅法第57條規定,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得由廠商提供保證,予以記帳,俟成品出
口後沖銷之。
五、關稅法第52至56條規定,進口貨物存儲保稅區域免徵關稅,包括(一)運達我國口岸
的貨物,在報關進口前申請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二年)內,原貨復運出口者
。(二)外銷品製造廠商登記為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入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三
)進口貨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貨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後出口者。(四)經營銷售貨物予入出
境旅客之免稅商店,其進儲供銷售之保稅貨物,在規定期間(二年)內銷售予旅客,原貨
攜運出口者。
除外,依「海關進口稅則增註」規定,進口貨物得予免稅或減徵優待者,目前有80餘則。
及依「貨物稅條例」第3條,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原料者,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
復運出口者,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的自用菸酒未超量者,免徵貨物稅。「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進口下列貨物免徵營業稅:(一)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
及遠洋漁船。(二)前面所列關稅法第44條規定貨物。(三)本國古物。(四)純金的金
條、金塊、金片、金幣、金飾、製品及工業用純金產品。(五)報紙、雜誌。
(作者是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本專欄每周一、三刊登)
【2004/05/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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