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侯建業專欄》荷蘭預先訂價協議剖析 - 稅務

Table of Contents

■ 陳嘉宜、詹惟任

納稅義務人在提出預先訂價協議申請時,必須註明其所主張該項預先訂價協議應可適用有

效期間,並且就其所主張有效期間訂定基礎及其適切性提出說明。一般而言,預先訂價協

議的有效期間以四至五年為限。情況特殊時,協議有效期間也可能長於五年。

預先訂價協議僅於協議內容所載明期間內有其效力。站在納稅義務人立場,協議所涵蓋有

效期間越長,越能精確預估其於執行商業決策過程中可能產生稅負影響。然而,協議有效

期限越長,用以估算未來狀況假設基礎精確度越差,導致所採用訂價方法受到質疑的風險

程度也將相對提高。

預先訂價協議期間屆滿後,納稅義務人可以提出延長適用期間申請,稅捐機關將評估是否

可在完全相同條件下,更新該協議適用期間。

雖然原則上預先訂價協議是適用於尚未開始進行的交易,在符合特定要件下,納稅義務人

亦可在提出申請時,主張要求該項協議部分或全部,得追溯適用於與申請案件具相關性的

已發生交易。

原則上,預先訂價協議的追溯,以與該據以申請交易間具備可比較性已發生交易為限。然

而,在該兩項交易間存有差異時,如果納稅義務人可以證明該項差異條件已經合理調整消

除,承辦稅捐機關仍可能考慮允許該項預先訂價協議得以追溯適用。惟在片面預先訂價協

議下,除非追溯適用結果不致減少往年度應稅所得,稅捐機關通常會否准預先訂價協議追

溯適用。

有關交易訂價方法的選擇,原則上在可以證明符合常規交易原則前提下,納稅義務人可以

自由選擇擬採行定價方法。荷蘭現行制度下,納稅義務人僅須證明所選擇訂價方法合理性

,並不須就不採用其他方法的理由逐一加以說明。然而,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時必須設定

該項預先訂價協議適用重要假設前提及其說明。此外,申請人尚須針對各項假設前提可能

產生變動提供影響評估分析,以證明該項預先訂價協議適用,將不致導致不符合交易常規

之結果。一旦所設定重要假設前提已不再適用,原則上該預先訂價協議必須重新加以檢討

及確認,以提高徵納雙方確定性,並預留調整彈性。

(四之三)

(本文由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陳嘉宜與經理詹惟任共同完成。本專欄每周一、

三刊登)

【2004/04/28 經濟日報】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