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公會盼立法課徵數位稅 學者:不符國 - 稅務
By Aaliyah
at 2022-12-22T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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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公會盼立法課徵數位稅 學者:不符國際稅改趨勢
2022-12-21 14:20 經濟日報/ 記者 余弦妙/即時報導
https://reurl.cc/ROEdGr
數位發展部已於12月舉辦4場媒體議價會議,四名學者建議,國內各媒體公學會,應即刻
展開跨媒體深入溝通,統整媒體訴求,才能與政府部門、平台業者進行更有效的協商溝通
。圖/擷取自「學界深度探討:國內四大媒體公會與Google、Meta平台首次協商」線上記
者會。
針對國內媒體公會與平台完成會談一事,學者今(21)日指出,台灣課徵數位稅如同是面
對國際稅改的潮流,逆風而行,故建議如打算針對平台業者課徵「指定用途稅」,就應該
回歸「稅捐」應有的監督與審議模式,亦即由國會對預算進行監督與審議。
國內報業公會、電視學會、衛星電視公會先後提出立法徵收平台數位稅的訴求,台灣科技
大學專利研究所副教授陳衍任表示,由於網際網路全球化後,大型跨國企業無須在市場國
成立「常設機構」,導致市場國的稅基流失,因而提出「數位稅」的新興課稅模式。這項
改革方案(Pillar 1)主張大型跨國企業須將部分利潤,分配給市場國。但Pillar 1實施
的前提,即是參與的市場國,須同時取消數位稅或相類似稅捐的課徵。依據國際稅改的最
新趨勢,全球將近140個國家,最快在2024年,可能就要實施這項改革方案。
陳衍任說明,至於Pillar 1是否如期實施,關鍵因素在於美國政府的態度。有鑑於美國企
業是Pillar 1的主要貢獻國,如果沒有美國的參與,就不會有Pillar 1。但沒有Pillar 1
,歐盟就會打算恢復原本開徵數位稅的倡議,從而又回到歐盟與美國間貿易爭端的問題。
不過,陳衍任說,根據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估計,如果沒有Pillar 1,再加上數
位稅的擴散,可能會導致全球GDP大幅下滑,這也是未來Pillar 1不得不通過的重要動力
。因此,實施Pillar 1的機率,確實大於不實施的機率。一旦實施Pillar 1,就不大有數
位稅的適用餘地。
陳衍任也提醒,國際稅法上所稱的數位稅,主要是涉及大型跨國企業在全球利潤歸屬議題
的新興課稅模式;與基於公平交易管制議題,對數位平台所課徵的數位稅,在管制目的上
有所不同。因此,基於公平交易管制目的,對數位平台所課徵的數位稅,恐怕也會被認為
是一種「與數位稅相類似的稅捐」,因而必須被禁止。換言之,不論是以何種名稱課稅,
只要是對科技平台的利潤課稅,都有可能被認為是一種廣義的數位稅。
但台灣並不在140個國家裡面,陳衍任說,由於我們在Pillar 1既然分不到好處,因此還
是可以課徵數位稅?對此,財政部目前也尚無定論。但只要Pillar 1如期上路,不論台灣
有無Pillar 1的適用,數位稅(或相類似稅捐)在國際間都會很難推行。因為,這等同是
面對國際稅改的潮流,逆風而行。
所以,陳衍任認為,國內立法上如打算針對平台業者課徵「指定用途稅」,就應該回歸「
稅捐」應有的監督與審議模式,亦即由國會對預算進行監督與審議。自無可能以「指定用
途稅」之名,卻另以「特別基金」的形式,再由第三方或專業管理委員會進行分配,完全
逸脫國會監督。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85477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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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14:20 經濟日報/ 記者 余弦妙/即時報導
https://reurl.cc/ROEdGr
數位發展部已於12月舉辦4場媒體議價會議,四名學者建議,國內各媒體公學會,應即刻
展開跨媒體深入溝通,統整媒體訴求,才能與政府部門、平台業者進行更有效的協商溝通
。圖/擷取自「學界深度探討:國內四大媒體公會與Google、Meta平台首次協商」線上記
者會。
針對國內媒體公會與平台完成會談一事,學者今(21)日指出,台灣課徵數位稅如同是面
對國際稅改的潮流,逆風而行,故建議如打算針對平台業者課徵「指定用途稅」,就應該
回歸「稅捐」應有的監督與審議模式,亦即由國會對預算進行監督與審議。
國內報業公會、電視學會、衛星電視公會先後提出立法徵收平台數位稅的訴求,台灣科技
大學專利研究所副教授陳衍任表示,由於網際網路全球化後,大型跨國企業無須在市場國
成立「常設機構」,導致市場國的稅基流失,因而提出「數位稅」的新興課稅模式。這項
改革方案(Pillar 1)主張大型跨國企業須將部分利潤,分配給市場國。但Pillar 1實施
的前提,即是參與的市場國,須同時取消數位稅或相類似稅捐的課徵。依據國際稅改的最
新趨勢,全球將近140個國家,最快在2024年,可能就要實施這項改革方案。
陳衍任說明,至於Pillar 1是否如期實施,關鍵因素在於美國政府的態度。有鑑於美國企
業是Pillar 1的主要貢獻國,如果沒有美國的參與,就不會有Pillar 1。但沒有Pillar 1
,歐盟就會打算恢復原本開徵數位稅的倡議,從而又回到歐盟與美國間貿易爭端的問題。
不過,陳衍任說,根據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估計,如果沒有Pillar 1,再加上數
位稅的擴散,可能會導致全球GDP大幅下滑,這也是未來Pillar 1不得不通過的重要動力
。因此,實施Pillar 1的機率,確實大於不實施的機率。一旦實施Pillar 1,就不大有數
位稅的適用餘地。
陳衍任也提醒,國際稅法上所稱的數位稅,主要是涉及大型跨國企業在全球利潤歸屬議題
的新興課稅模式;與基於公平交易管制議題,對數位平台所課徵的數位稅,在管制目的上
有所不同。因此,基於公平交易管制目的,對數位平台所課徵的數位稅,恐怕也會被認為
是一種「與數位稅相類似的稅捐」,因而必須被禁止。換言之,不論是以何種名稱課稅,
只要是對科技平台的利潤課稅,都有可能被認為是一種廣義的數位稅。
但台灣並不在140個國家裡面,陳衍任說,由於我們在Pillar 1既然分不到好處,因此還
是可以課徵數位稅?對此,財政部目前也尚無定論。但只要Pillar 1如期上路,不論台灣
有無Pillar 1的適用,數位稅(或相類似稅捐)在國際間都會很難推行。因為,這等同是
面對國際稅改的潮流,逆風而行。
所以,陳衍任認為,國內立法上如打算針對平台業者課徵「指定用途稅」,就應該回歸「
稅捐」應有的監督與審議模式,亦即由國會對預算進行監督與審議。自無可能以「指定用
途稅」之名,卻另以「特別基金」的形式,再由第三方或專業管理委員會進行分配,完全
逸脫國會監督。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85477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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