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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卡債小姐 法院不准她破產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 2007.10.25
高雄市張姓女子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欠下兩百多萬餘元債務,向法院聲請破產;最高法院
認為,張女入不敷出,卻又肆意消費奢侈享受,違反誠信原則,駁回她的破產聲請。
最高法院裁定書指出,破產制度在使債務人有更生的機會,使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防止
社會經濟混亂,而不是使債務人恣意消費,再把債務轉嫁給債權人承擔。
本件聲請人是住在高雄的一位張小姐。張小姐從民國九十一年起,以信用卡、現金卡預借
現金周轉,分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十家銀行借款,至去年十一月止共積欠二百六十五
萬餘元債務。
張小姐於今年三月將家中金飾變賣,再加丈夫、婆婆給的八萬元,向台銀換取一張面額廿
九萬餘元的支票,作為支付處理破產程序的費用,向高雄地院聲請破產。
地院以沒有破產實益駁回,張小姐不服提出抗告,二審仍被駁回。
張小姐仍不死心,向最高法院提再抗告。最高法院裁定指出,張小姐的刷卡消費不乏到餐
廳、家具行的鉅額支出,卻又說不出所以然來,認為她以債養債,猶不知節制,以致積欠
龐大卡債,再提出形式上似乎符合宣告破產要件的財產。
法院認為,如果准許張小姐破產,張小姐將可以免除逾百分之九十五的債務,債權銀行的
債權,將在幾乎難以獲償分文的情形下歸於消滅,此無異鼓勵不當消費;嚴重者,更會引
發道德危機,戕害社會經濟,更不符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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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駁回,二審也駁回,最高法院再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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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卡債小姐 法院不准她破產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 2007.10.25
高雄市張姓女子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欠下兩百多萬餘元債務,向法院聲請破產;最高法院
認為,張女入不敷出,卻又肆意消費奢侈享受,違反誠信原則,駁回她的破產聲請。
最高法院裁定書指出,破產制度在使債務人有更生的機會,使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防止
社會經濟混亂,而不是使債務人恣意消費,再把債務轉嫁給債權人承擔。
本件聲請人是住在高雄的一位張小姐。張小姐從民國九十一年起,以信用卡、現金卡預借
現金周轉,分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十家銀行借款,至去年十一月止共積欠二百六十五
萬餘元債務。
張小姐於今年三月將家中金飾變賣,再加丈夫、婆婆給的八萬元,向台銀換取一張面額廿
九萬餘元的支票,作為支付處理破產程序的費用,向高雄地院聲請破產。
地院以沒有破產實益駁回,張小姐不服提出抗告,二審仍被駁回。
張小姐仍不死心,向最高法院提再抗告。最高法院裁定指出,張小姐的刷卡消費不乏到餐
廳、家具行的鉅額支出,卻又說不出所以然來,認為她以債養債,猶不知節制,以致積欠
龐大卡債,再提出形式上似乎符合宣告破產要件的財產。
法院認為,如果准許張小姐破產,張小姐將可以免除逾百分之九十五的債務,債權銀行的
債權,將在幾乎難以獲償分文的情形下歸於消滅,此無異鼓勵不當消費;嚴重者,更會引
發道德危機,戕害社會經濟,更不符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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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駁回,二審也駁回,最高法院再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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