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需合併申報,不得列為被扶養對象?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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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上禮拜收到國稅局寄來的補稅單近五千元

而上面寫的部分是指我必須個人申報,

不得和父親一起申報。


今年五月時家中的報稅狀況:

我+父親、母親個人申報

但是父親已經 62 歲,有打零工全年

薪資所得6萬7仟多


個人研究一下扶養直系親屬的條件:

1.年滿 60 歲

2.未滿 60 歲但無謀生能力(收入未達免

稅額 85000 元)

不管從 1.或 2.我和父親應該都可以合併

申報才對? 謝謝版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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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andy avatarSandy2017-01-10
內文說錯,父親 63 歲
Jacob avatarJacob2017-01-13
先請問誰申報為納稅義務人?以及您何時登記結婚(您應該滿2
0歲了?)
Hazel avatarHazel2017-01-18
啊,後段問題別理我xd
Olive avatarOlive2017-01-20
應該是我們三人都是納稅義務人,我未婚 XD
Dora avatarDora2017-01-22
你該不會把爸媽擺上面,你自己是扶養親屬?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7-01-23
你可附補稅清單嗎??
Faithe avatarFaithe2017-01-28
或是你母親填了配偶欄造成重覆申報?你這份就會被剃除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7-01-30
夫妻是同一申報戶,不能拆開!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7-02-02
圖片本來是擺正的,不知道為什麼上傳後會旋轉
Thomas avatarThomas2017-02-03
是重覆申報沒錯,請媽媽那更正後你就可以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