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
報稅系統裡面所得資料的頁籤可以更改每一筆所得的所得人姓名
請問如果透過更改所得人姓名來減少應納稅額這樣有違法嗎?
比如說丈夫是主要所得來源,透過此方法把部分所得的所得人姓名改掛給妻子
是否有人嘗試過這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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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系統裡面所得資料的頁籤可以更改每一筆所得的所得人姓名
請問如果透過更改所得人姓名來減少應納稅額這樣有違法嗎?
比如說丈夫是主要所得來源,透過此方法把部分所得的所得人姓名改掛給妻子
是否有人嘗試過這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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