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我已爬文但未得到解答,所以希望有經驗的朋友能解個惑:
我朋友父親過世,大媽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數額有爭執。
大媽對他(二房小孩)和兄姐(大媽的小孩)提告請求給付剩餘財產,
一審判決認定三名子女應連帶給付大媽3800多萬,但他不服上訴二審中,
此時國稅局的稅單來了,國稅局認定大媽可請求之剩餘財產是2500多萬,
但繳稅通知上說,如果他和兄姐未先給付大媽這筆錢,就不能從遺產中扣掉。
也就是說,若大媽應得的剩餘財產不能先從遺產中扣除,遺產稅計算標的會很龐大,
遺產稅也很可觀。
但目前他和大媽的剩餘財產分配官司正在打,尚未判決確定,國稅局又不給延期,
要求包括他在內的所有繼承人先繳遺產稅。
我想問的問題是:
1、國稅局要求他及兄姐先給付大媽2500萬剩餘財產,錢給大媽後才能從遺產中扣除,
可是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訟就還在進行中,判決還未確定,應該先給付嗎?
2、若將來法院判決確定,認定大媽應得之剩餘財產數額與國稅局認定之2500萬不同,
會需要重新計算遺產稅,再去跟國稅局多退少補嗎?
3、若繼承人都不去繳遺產稅,國稅局會怎麼做?
是直接從遺產去執行、還是會從各別繼承人自己的財產下手?
拜託內行的人回答一下,真的是感激不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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