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 分開報稅有條件 - 所得稅
By Gary
at 2022-07-21T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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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 分開報稅有條件
2022-07-21 01:18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分居中夫妻即使採用分別財產制,綜合所得稅未必能分開申報,南區國稅局昨(20)日表
示,夫妻想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原則上必須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經獲准後
,才能各自辦理結算申報以及計算稅額。
而兩種可以辦理分別申報的情形包括,分居達六個月以上,以及一方因家暴已取得暫時或
通常保護令。
根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的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夫
妻各類所得,如果是結婚或離婚的當年度,夫妻雙方可選擇要合併或是分別申報。
但南區國稅局指出,如果是分居中還未申請離婚的夫妻,想分開申報所得稅,則須符合《
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的規定,或是其中
一方取得法院核發保護令,上述兩種情形夫妻在還沒離婚的情況下,所得稅可以分開申報
。
舉例來說,甲先生與太太因感情不睦分居,並各自辦理201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雙
方在申報書勾選分居且註明各自申報的稅額,事後南區國稅局以甲先生不符合各自辦理申
報規定為由,分別向夫妻開單補稅。甲先生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在2016年向法院聲請分
開財產制且確實分居,所以與配偶應該可以分開辦理結算申報。
經過復查審理後,發現甲先生和太太是自行約定分別財產制,並不是法院宣告符合《民法
》的「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規定,因此駁回甲先生的復查申請。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依規定不論夫妻採用哪種財產制度,都應依法合併申報課稅。另外
,分居中的夫妻,只有在已取得法院相關裁定的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才有適用,假設案件正
在法院進行審理中,尚未下裁定,就無法分別申報。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47616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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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1 01:18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分居中夫妻即使採用分別財產制,綜合所得稅未必能分開申報,南區國稅局昨(20)日表
示,夫妻想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原則上必須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經獲准後
,才能各自辦理結算申報以及計算稅額。
而兩種可以辦理分別申報的情形包括,分居達六個月以上,以及一方因家暴已取得暫時或
通常保護令。
根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的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夫
妻各類所得,如果是結婚或離婚的當年度,夫妻雙方可選擇要合併或是分別申報。
但南區國稅局指出,如果是分居中還未申請離婚的夫妻,想分開申報所得稅,則須符合《
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的規定,或是其中
一方取得法院核發保護令,上述兩種情形夫妻在還沒離婚的情況下,所得稅可以分開申報
。
舉例來說,甲先生與太太因感情不睦分居,並各自辦理201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雙
方在申報書勾選分居且註明各自申報的稅額,事後南區國稅局以甲先生不符合各自辦理申
報規定為由,分別向夫妻開單補稅。甲先生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在2016年向法院聲請分
開財產制且確實分居,所以與配偶應該可以分開辦理結算申報。
經過復查審理後,發現甲先生和太太是自行約定分別財產制,並不是法院宣告符合《民法
》的「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規定,因此駁回甲先生的復查申請。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依規定不論夫妻採用哪種財產制度,都應依法合併申報課稅。另外
,分居中的夫妻,只有在已取得法院相關裁定的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才有適用,假設案件正
在法院進行審理中,尚未下裁定,就無法分別申報。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47616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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